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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知识产权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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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中国程序法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其中若干变化和调整会对知识产权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2012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11日生效。这次修改的涉及面相当广泛,本文将着重介绍一下新民诉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

  1、允许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

  新民诉第79条新增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家”,也叫“专家辅助人”或“诉讼辅助人”,在诉讼中,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专家的作用可以便捷、准确地查清事实。这次明确写进诉讼法,专家既可以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也可以就专业问题独立地提出意见。当然,专家出庭需要特别申请并经法院同意。

  2、明确诉讼代理人范围

  为了避免普通公民代理诉讼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流弊,新民诉第58条原则上不再允许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会使过去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利或商标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变得很困难,从而与前面所说的允许乃至鼓励专家参加诉讼的精神不太吻合。不过,根据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根据该条第三项有关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经中华商标协会、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应该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3、第三人可以事后提起撤销之诉

  新民诉在第56条增加了第3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理由未能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种第三人均有可能事后提起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选择起诉经销商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经销商出于迅速了结案件的目的,在没有和生产厂家协商,甚至有可能是与诉讼原告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在诉讼中对侵权行为成立做出了自认,法院依此做出确认侵权行为存在的判决或调解。而实际上,这种未经生产厂家参与的判决有可能损害其根据可能持有的知识产权提出抗辩乃至反诉的权利。新增条款则为生产厂家对经销商败诉或和解的案件提供了事后弥补或纠正的可能。

  4、明确及时举证责任要求出具证据收据

  虽然新民诉仍允许在一审开庭时以及二审、再审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但对于本可以提交的证据,第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说明新民诉增加了及时举证的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据突袭“的不良做法。此外,为便于查证,新法第66条要求法院收到证据时出具收据。

  5、允许诉前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TRIPS协定的要求,也被分别写入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但之前在普通民诉程序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新民诉第81条吸收了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的立法经验,将此制度全面引入民事诉讼程序,并进行了一些明确和调整。相比之前的知识产权特别立法和司法解释,有三点新的规定值得关注: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可以因此适用诉前证据保全;二是对证据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三是由于新民诉法第81条第3款参照了第101条第1款有关诉前行为及财产保全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从以前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变成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能会增加申请的难度。

  6、允许诉前和诉中申请积极行为保全

  过去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有申请诉前禁令的规定(消极行为保全),积极行为保全则只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规定。这次新民诉第100101条全面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诉中或诉前的申请,法院可以责令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保全不仅仅限于消极的预防性措施,也可以扩展为积极作为保护性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因此适用于以前不能适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而且积极的行为保全措施对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特别的意义。以商标侵权案为例,当事人不仅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还可以申请对方做出一定的积极行为,例如刊登更正声明、及时消除影响等。

  7、引入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机制

  新民诉第162条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对于标的额低于本地区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律强制适用且一审终审。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属纠纷或确认是否侵权的诉讼虽然没有诉讼金额,但似乎也不应该归入第157条所谓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也不应该适用一审终审的简易程序。至于诉讼标的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是应该由基础法院一审终审,还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可能还需要再进一步的解释。

  8、区分情况规定申请再审期限

  新民诉第205条对申请再审的期限进行了调整。此次修改,对两种情形分别做出规定: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缩短了旧法关于两年的时限规定;另一种是当出现四种法定情形,即(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指出的是:第(1)、(2)两种情形过去计算再审期限时是以裁判生效之日为准,现在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第(3)、(4)种情形过去的时限只有三个月。此外,由于不清楚新法实施时是否会设置过渡期,如果有需要再审的案件,最好在新法生效前向有关法院及时提出。

  9、允许当事人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为了加强监督同时避免重复劳动,新民诉第209条新增了三种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因为此时法院已对再审申请审查完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不会造成重复工作;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新民诉第204条规定,法院审查再审的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此处是对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救济途径,体现了检察院对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监督;三是规定再审判决、裁定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明显错误,此种情形下,保证了迅速决定是否再审,及时纠正错误。新法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权利,有助于加强检查监督,同时由于只允许申请一次,应该也有利于避免“终审不终”的问题。

  10、要求裁判公开和叙明裁判理由

  裁判公开原则是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内容。裁判公开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裁判内容;二是裁判文书对诉讼参与人公开,三是裁判文书对社会公开。这三点内容在新民诉第152条、154条和156条分别予以体现:(1)第152条:强调判决书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2)新民诉第154条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3)第156条赋予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查阅权。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而言,查阅相关商标或专利的裁判文书尤其可以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方向,推动同案同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短评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中国程序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如前所述,其中若干新规定将对知识产权诉讼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新法中一些制度设计,如专家证人、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吸收了部门法的菁华甚至超越了部门法的立法技术,对实体法的优化和进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从操作层面来讲,我们仍期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程序的具体适用予以明确,更加合理地反映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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