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春暖暖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洋酒集团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成功维权
浏览次数:1376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红牌黑牌轩尼诗等商标权人分别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和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上商标均在我国商标局注册,并在第33类威士忌或者白兰地等酒类商品上核定使用。以上品牌是世界著名的洋酒品牌,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

  201289日,河北定州市公安局在该市广播电视台附近的出租房内(被告人杨某等人的造假窝点),当场查获大量的尚未销售的假冒红牌黑牌轩尼诗等商标的洋酒,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侵权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61881元,且质量不合格。

  后经查实,自20123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凯向山东郓城县、南宁市、广东省等地购买假洋酒酒瓶、酒水、洋酒瓶盖、商标、防伪标、酒箱子等原材料后,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定州市广播电视台附件租赁的一民房内,使用封塑机等设备灌装芝华士、红牌等多种假洋酒,销往河南、河北、浙江、陕西、北京等地。20125月份,被告人焦某某参与制售假洋酒,并负责销售及收取货款。至案发时,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实际销售假洋酒的数额达58910元。

  20133月,定州市检察院将被告人杨某、焦某某、杨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庭审中,各洋酒集团作为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就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定罪处罚问题提出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焦某某、杨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且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杨凯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定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定州市检察院要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不当,对诉讼代理人所提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焦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所扣押的作案工具封塑机、压盖机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原材料、洋酒等物品,予以没收。

  定州市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一、被告人杨凯、焦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进行生产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杨凯、焦某某、杨某某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分别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个罪名。系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即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三、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焦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三被告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短评

  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情况并非少见。就本案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则应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针对此类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既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处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两者相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处罚的上限高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上限,因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较重。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