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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浙江高院判决认为应采用正确方法判定专利技术方案及工作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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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法来完成。因此,就比对方法而言,仅从被诉手机界面的演示上推导出其技术方案和工作原理显然是不完善和不科学的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立公司)系第ZL02101734.4 “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独占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所涉及的一切权利。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主印刷线路板上的主CPU根据硬件检测判断或用户菜单选择来决定启动主通信模块还是辅助通信模块,a)若没有辅助通信模块,则主CPU自动地启动主印刷线路板上的主通信模块;b)若辅助通信模块插入设备,则主CPU自动提示用户通过键盘或者专用开关选择期望使用的通信模式,启动被选择的通信模块,主CPU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和连接器的相互配合,公用的部件和选定的工作的模块进入选定的GSMCDMA工作模式;c)在键盘“模式选择”指令的作用下,主CPU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与主通信模块和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的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主通信模式,主CPU直接和主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模式选择”指令为辅助通信模式,主CPU通过电源切换开关、音频切换开关、天线切换开关、连接器与辅助通信模块实现数据交换。

  华立公司认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星)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请求法院判令深圳三星停止侵权、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戴钢停止销售侵权手机。

  一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深圳三星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华立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20081219日判决:深圳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SCH-W579型手机;戴钢立即停止销售深圳三星制造的SCH-W579型手机;深圳三星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

  深圳三星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SCH-W579手机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并非简单的操作步骤,通过手机界面演示能够确定的仅是手机的操作步骤,但同样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法来完成。因此,就比对方法而言,仅从手机界面的演示上推导出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和工作原理显然是不完善和不科学的,揭示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并进一步判定其是否实施了专利方法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因此,同意了深圳三星的技术鉴定申请。技术鉴定结论表明,SCH-W579手机采有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功能不相同,达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效果不相同,因此法院认定两者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 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遂于201235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短评

  本案是国际知名手机生产商被诉侵犯中国同行专利权第一案,诉讼请求和一审判赔数额均高达5000万元,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对SCH-W579手机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通过鉴定解决——这一审判基础上,仍能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准确地分析判断认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并非简单的操作步骤,通过手机界面演示能够确定的仅是手机的操作步骤,但同样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法来完成。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准确采用合理的比对方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说明技术问题,并借助技术鉴定等事实查明技术方案,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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