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国内法的修改,从2012年9月16日起,指定美国的PCT申请,不必指明发明人是申请人。
2012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对美国专利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是近六十年来美国专利法最全面、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给美国专利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这次美国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美国以往坚持的“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对最佳实施例、现有技术和宽限期等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优先审查制度、对微型实体的优惠政策、有关虚拟标识的规则、对商业方法专利设立特别的授权后重审程序,以及设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卫星局等。
此次修订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自2012年9月16日起,为指定美国目的提出的PCT申请,不必再指明发明人是申请人。这就意味着,2012年9月16日当天及之后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在PCT请求书中,法人可以作为对所有指定国的申请人,发明人可以不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而仅作为发明人列出相关信息。
短评
对于广大PCT申请人来说,此次美国专利法的修订给PCT体系带来的最为明显的变化莫过于请求书(即PCT/RO/101表格)的填写。例如:主要变化体现在请求书“第II/III栏”、“第VIII栏(iv)发明人资格声明”以及“第IX栏国际专利申请所附文件清单”等。对于在2012年9月16日之后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及时下载新的请求书;如果申请人使用PCT-SAFE软件,应当注意及时下载最新软件。
虽然申请人需要一些时间适应这些新变化,但总体来看,近期生效的《美国发明法案》有关PCT的条款对PCT申请人是有利的,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其内容,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