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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案外商标可能对异议裁定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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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案件以个案审查为原则,被异议人的案外商标申请行为一般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然而,商标局出于打击恶意申请和防止潜在混淆等目的,也会考虑案外商标的申请情况。案外商标有可能对异议裁定结果产生影响。

  在“BYNATURE”商标异议案中,申请人宁波冠雅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冠雅)申请在第31类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注册“BYNATURE”商标,肯特营养集团有限公司(肯特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2012124日,商标局对本案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62322号裁定,首先认定被异议商标“BYNATURE”与肯特公司引证的在先使用于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的“BYNATURE”商标文字相同。同时,商标局审查发现,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ZIWIPEAK”、“BLUE SEAL”、“福摩FROMM”等多件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且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关于“BYNATURE”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予核准注册。

  另一起类似的案件是在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局与瞿秀莉“贝吉哈克”商标异议案。在这起案中,瞿秀莉在第33类的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贝吉哈克”商标。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局对此提出异议。

  20121127日,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60558号裁定,认为“BERGERAC”是法国葡萄酒原产地名称,本案被异议商标“贝吉哈克”是“BERGERAC”的中文音译,而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此外,商标局还查明,被异议人在相同商品上还同时申请注册“BERGERAC”商标,如核准注册涉案被异议商标,会导致对公众的误导。因此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万慧达商标顾问雷用剑等代理肯特营养集团有限公司和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局分别参与了上述两案的审理。

 

短评

  上述两案,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明确考虑了被异议人案外申请的其他商标,从而做出了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的裁定。

  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个案例中,引证商标已经使用但尚未达到“一定影响”的程度,无法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保护。但是,商标局综合考虑其他案外商标的恶意申请情况,判定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并进而适用了《商标法》第十条中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驳回了被异议商标。

  第二个案例中,商标局考虑案外商标,则是从不同的角度印证了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意图,以及可能造成的混淆误认,并最终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裁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由此看来,案外的商标申请,很有可能会成为综合判断被异议人主观意图,以及其行为是否可能造成混淆的重要因素。因此,准备异议理由和证据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对被异议人恶意的重点叙述,对其名下的可疑商标进行充分检索和阐述,另一方面可以递交并案审理申请或者在理由中阐明并案审理的要求。这样,即使案件由不同的审查员审理,审查员也有机会注意到同一被异议人其他正在进行中或者已有裁定的异议案件,从而更全面地了解被异议人的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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