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春暖暖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中国商标局受理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申请 ...
浏览次数:1561

  

 

  中国商标局2013年1月1日起,将受理“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商标。此前,中国商标局不受理任何种类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申请。

  《尼斯分类》第十版修改文本在201311日生效。根据这一文本的修改内容,商标局自201311日起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中增加“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以下简称“新增服务”)项目,单独设群组,并开始受理在新增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1、新增服务的界定

  商标局将新增服务的内容界定为零售(批发)商为方便顾客选购,将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或者兽医用制剂等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的零售(批发)服务。该项服务是一项为鼓励顾客购买而提供的服务总和,包括商品供给、商品陈列、商品试用、导购、提供商品信息、提供购物推车或购物筐等。新增服务可通过传统实体商店,也可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售货机等提供。

  新增服务商标注册所保护的对象不是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医用制剂等具体商品,而是与上述商品的零售(批发)相关的便利服务。药用制剂等生产者应当在相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品商标,只有当生产者欲保护其所提供的区别于他人所提供的零售(批发)服务时,才有必要申请注册新增服务商标。

  2、新增服务的形式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既可以指定“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也可分别指定“药用制剂零售(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批发)服务

  3、新增服务商标实质审查

  就新增服务之间,以及与35类替他人推销等相关服务是否类似,多位专家发表看法。我们认为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综合来看,新增服务之间为类似服务,与现有的推销替他人、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同时,新增服务与所销售的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也不类似。

  4、过渡期的例外规定

  为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缓冲同日受理商标申请工作压力,商标局拟借鉴服务商标受理经验,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在新增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视为同一天申请,并同时对申请主体的资质提出要求。过渡期内遵循使用在先的优于使用在后的原则。

 

  短评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将零售和批发服务纳入商标的保护范畴内是许多从事零售、批发行业的企业的需求。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接受零售、批发服务上的注册,很多企业便将商标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甚至一些零售企业还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获得了驰名商标,给这些服务的内涵和保护范围的界定造成了一定的争议和混乱。

  商标局接纳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是承认零售批发服务在商标注册保护范畴内的破冰之举,满足了医药行业零售、批发企业的需求。同时,随着经验的积累,我们相信商标局在可期待的时间内可以接收不同行业的零售批发服务会日随之不断增加。

  此外,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的接纳也有利于尽快厘清零售批发服务与现有推销替他人、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的关系,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混乱。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