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性的口号可以通过与具备显著性的图形一起使用,获得整体的显著性
欧瑞莲公司2008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今天创造财富 明天成就梦想及图”商标(下图),使用在第3类的香皂、去颜料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用具、香水、口气清新喷洒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上。商标局以该标志中文部分为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欧瑞莲公司的上述申请。
欧瑞莲公司遂以申请商标含有显著的图形部分,且图形部分已经获准注册,因此整体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功能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2年2月20日,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初步审定了申请商标。
万慧达商标顾问杨明明,商标代理人全明子代理欧瑞莲公司参与了本案。
申请商标图样
短评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非独创性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和或句子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但是若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除外。
本案申请商标中含有欧瑞莲公司独创设计的图形,并且在申请商标之中占据显著位置,无论是已经获得注册的图形要素还是商标整体都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