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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意见对商标审判中的若干问题做出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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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司法意见对商标审判中的傍名牌、商标近似及商品类似的判断、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等问题做出了有指导意义的规定。

  20111216,最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其中对商标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有指导意义的规定。

  意见指出,要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用足用好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18条);

  对于商标近似的问题,意见认为:“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19条)。

  对于商品类似的问题,意见指出:充分考虑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准确把握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认定商品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区分表,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20条)。

  意见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具有等同划一的知名程度,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21条);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22条)

  意见提出要注重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对于商标是否应予注册、是否应当撤销等能够做出实体性判断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作出明确的判断,为被诉行政机关重作决定作出明确指引。(23条)。

  短评

  《意见》加大了傍名牌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不同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应有不同的保护范围,《意见》还肯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抗辩权,并倡导实质性解决商标授权确权争议。但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意见》仅强调结果和共存,而在后商标知名度的来源却尚待明确;此外,《意见》将商品的关联性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一个考虑因素,但对于关联性与类似究竟存在何种关系,仍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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