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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波兰最高法院认为商标共存协议并不具有当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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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兰最高法院在PUCHATEK CHOCO商标注册纠纷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共存协议并不具有当然的效力,不能当然地成为波兰专利局以及法院同意在后商标注册的依据。

  20111216日,波兰最高法院对PUCHATEK CHOCO商标注册纠纷案做出判决。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共存同意书,但是最高法院并未采纳,仍然认定申请商标PUCHATEK CHOCO与在先商标PUCHATEK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注册和保护。该终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在判决中,波兰最高院指出,商标应具有确定无疑地标明商品来源的性质,这也是商标显著性的体现。通过商标,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可以辨别出哪些商品来源于哪一个具体的企业。而本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在先商标PUCHATEK的权利人与申请人虽有经济上和组织上的关系,但毕竟是两个主体。如果仅仅因为在先权利人同意共存,就允许在后商标的注册,就会导致商标标明产品来源的特性不能得到发挥。因此,在后商标不能获准注册。最高院的在本案中的观点意味着,双方的共存协议并不能成为波兰专利局以及波兰法院同意在后商标注册的依据。

  短评

  当事人双方的共存协议,是商标权私权属性的一种体现。但是,这种私权的处分是有一定限制的。也就是说,双方的协议,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则不能获准注册,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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