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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先行先试

  8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这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建设自贸区意在培育我国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其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不可忽视。放眼全球市场,在自由贸易区内实行更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形成共识。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和服务机构的良性运行,是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关于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图景,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因为自贸区是个享有特殊政策的区域,有更大的开放度,要求的是高效、便利、快捷,因而在法律的适用上应该有所突破。笔者注意到,8月26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内暂停实施了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因为它们与吸引外资外企到自贸区从事拍卖等业务有冲突。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也应做出一些调整。例如,我国的技术进出口条例,规定了技术的进出口(包括了转让和许可)必须经备案或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被许可方在自贸区内生产的产品都用于出口,是否可以简化程序不再需要政府部门来审批,而单由合同法来规范?再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目前诟病较多的是取证不易、惩罚不力,不能有效震慑侵权行为。为避免自贸区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危区,破坏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形象,是否可以在这方面进一步出台政策,加大惩罚力度和赔偿额度?

  关于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笔者建议,不妨在继续坚持行政与司法双重保护机制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加强海关监管力度。自贸区涉及的4个区域本来就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在这里已经有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经验。当然,海关在职能上也需要有所突破,以满足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首先,海关要从单纯的货物进出口监管延伸到在整个自贸区中的产品制造和销售上;其二,保护对象要从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延伸到所有的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上(这部分权利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途径来加以保护);第三,要从目前主要依靠“主动发现然后通知权利人维权”的工作模式扩展到主动发现和高效处理并重的模式上来。另外,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角度考虑,还可以为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定专门的管辖法院,或在自贸区内设立常驻案件受理机构和流动法庭,在案件审理上也可多采用简易程序。

  自贸区的设立,对于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目前,上海市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已经制定规划,要在2020年前让上海成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随着自贸区的获批设立和顺利推进,以及中央希望上海先行先试,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的要求,笔者认为,上海极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成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试点。果真如此,喊了多年的“狼来了”将变为现实。在笔者看来,国内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应该抓紧在自贸区内布点,另外要练好内功,包括服务理念、执业水平、国际衔接等。唯有如此,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并真正推动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繁荣发展。(知识产权报 作者 蒋正龙)


http://www.sipo.gov.cn/mtjj/2013/201308/t20130830_815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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