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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普通法院对历时八年之久的Bang & Olufsen扬声器立体商标案作出判决,认为如果三维标志仅由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构成,则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Bang & OlufsenB & O公司)20039月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如图)用于第9类的“扬声器”等商品。该项申请当时被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驳回。申请人上诉至上诉委员会,仍未获得支持。200512月,申请人上诉至欧共体普通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0710月作出第T-460/05号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协调局在判定涉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的判决,协调局重新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涉案的三维标志仅仅由体现商品的实质价值的形状构成,不符合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不能予以注册。

  申请人不服,再次上诉到普通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11106日作出第T-508/08号判决。在判决中,普通法院指出,《欧共体商标条例》并没有把商品的形状必然地排除在注册之外,但是,仅仅体现商品的实质价值的形状则不能获得注册。本案中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形状,是B & O公司特有的设计。该设计是B & O公司品牌的必要构成部分,它提升了这款扬声器产品的价值。而且,从产品经销商的网站,二手货网站以及网上拍卖的截图证据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个形状的被强调的首先是它的美学性质,消费者会把它看做一种单纯的,修长的,永恒的音乐制品,这恰恰就是它的卖点。因此,法院认为,该案中申请人所申请注册的形状是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不应予以注册。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应予支持。

  短评

  这是欧盟法院第一次对欧共体商标条例中所谓“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含义做出正式的解释,而且是在先前已经认定该形状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做出的。该案对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中相同概念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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