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丰县工商局根据群众投诉,查处了一起利用“洋酒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这是宜春市工商部门首次查处立体商标侵权案件。
经查,自2000年起,宜丰县某公司仿制法国轩尼诗公司立体注册商标的酒瓶(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使用这种近似注册商标酒瓶包装生产“糯米酒”,并以48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除此之外,还通过公司网站对该商品进行宣传。2009-2012年,当事人共生产该“糯米酒”6691件,销售7290件,非法销售额339744元。
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当事人使用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瓶包装生产糯米酒,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宜丰县工商局据此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