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冰雪天地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朋友圈成大卖场情感绑架是主因 售假或受百万重罚
浏览次数:508

  
  近来,微信朋友圈一些“刷屏”广告让手机一族甚是头疼:某个朋友突然成为代购,屏不屏蔽都尴尬;不小心点开一个红包得了几毛钱,还要帮转广告;保健品、面膜、高仿A货广告,挤走了心灵鸡汤……
 
  日前,新《广告法》施行。新法规定,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或将面临百万重罚,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辨别朋友圈广告真伪?哪些“雷区”不能碰?朋友圈转发广告出了事谁该负责?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朋友圈成大卖场 情感绑架是主因
 
  据腾讯公布的2015年业绩报告和第三方观察显示,目前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5.49亿,微信支付用户达到4亿左右。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微信以移动社交为基础的其他属性被拓展出来,朋友圈有变“生意圈”的趋势。
 
  记者了解到,目前朋友圈广告主要包括代购、商品推介、企业广告等几类。这些广告通常打着炫酷的噱头,比如“加粉丝并转发演唱会门票免费送”;“新店开业,加微信送千元手表”;自称“我家的×××已经卖疯了”等,直接在朋友圈发布产品图片、推送产品专利、质检证书不明的产品信息,或知名品牌的A货图文,通过刷屏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围绕“刷屏广告”的负面消息也越来越多。曾赴奥地利留学的90后女生周梦晗,回国后打造“网络红人”身份积累10万粉丝,通过社交网络售卖面膜,今年2月遭众多买家投诉使用其劣质面膜致容颜被毁,周也销声匿迹。
 
  在业内人士看来,“情感绑架”是朋友圈广告传播的惯用手段。微商或以“友情价”出售;或有偿无偿地请求好友帮忙转发自己的商品信息,使朋友的朋友圈也沦为商品推销地;或在朋友圈实时直播代购活动,包括代购地点定位、代购发票、代购专柜状况等,连续几个小时在朋友圈内实行密集轰炸。
 
  “我也不想将朋友圈变成‘大卖场’,但遇到转发广告这种动动手指的小忙,真不好意思拒绝。不过如果出现问题,自己肯定也难脱干系,处境很尴尬。”记者调查发现,这已经成为多数网友的共同烦恼。
 
  哪些内容属违法 哪些责任应追究
 
  专家指出,朋友圈已成为虚假小广告的重灾区,有些可能只是引起人们道德情感的抵触,有些则实实在在触犯了法律,“坑”了一批朋友。新《广告法》将朋友圈广告纳入监管范围,此举能否一扫朋友圈广告诸多乱象,值得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新《广告法》的每一条都适用于朋友圈广告。微商发广告,除微商本身为广告主之外,有偿或无偿帮忙转发者,本身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此外,微信平台的监管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媒体报道,今年9月7日,王某被警方带走,他受四川某保健品企业利诱,帮该企业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王某的朋友李某在朋友圈里看到了这条广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放在自己药店出售。后来,该保健企业被警方立案调查,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王某。
 
  专家表示,朋友圈也不必人人自危,转发广告要被连带处罚,一来是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如果是正当合法的广告,则转发传播并不违法;二来还要对转发行为采取责罚相适应原则,新《广告法》中有前置条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就是说,如能认定转发广告时不知其为虚假广告,也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转发者所负责任可能相对有限。
 
  “至于代购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关键是代购产品广告是否符合真实合法有效原则。总的来说,没获得国家行政许可的产品本身就不该生产,更别说打广告了。”刘俊海表示,并非所有的朋友圈广告都是违法的,但违法的一定要处罚,这一观点已成为社会共识。
 
  监管难在哪里 边界如何界定
 
  新《广告法》实施后,也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转发”是社交媒体的特有行为。监管的边界应该在哪里,如何监管,也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刘俊海建议:“广告主要用货真价实的商品服务占领市场。做广告要遵循八字原则: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受众在浏览朋友圈广告时,要擦亮眼睛,若是虚假广告不要转发;运营商应提高微商注册登记门槛,探索推动实名认证等保障措施;消费者一旦发生受骗的情况,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查处,避免更多人上当。”
 
  “目前对于私人朋友圈的监管还有法律的障碍。如果在这个圈里发布的广告是虚假违法的,圈内人对此有意见、对此反感,或者说因此受到了损失,可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之后,监管部门可以执法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表示。
 
  除了追究法律责任,每个微信使用者也不妨从自身做起,自觉净化朋友圈生态,打造一方净土。 作者:吴姗 王 琪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