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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从青蒿素看我国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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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蒿素因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屠呦呦获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而名声大噪。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原因,青蒿素这一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却因缺乏核心专利的保护,使得中国制造的青蒿素类药物只占到国际市场份额的1%左右。
 
  对此,相关专家表示,围绕一个重大原创技术进行专利战略布局,维持相关产业的领先甚至是垄断地位而获得长期收益,是一个长期的、全局性的规划工作。对于我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不可忽视后续的创新技术开发与保护,我国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技术成果转化。
 
  目前我国青蒿素产业相对落后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的文章介绍,早在1977年,我国科学家就在《科学通报》上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发表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1978年5月,又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义,发表了青蒿素结晶立体绝对构型的论文;1979年,第二篇青蒿素化学结构的论文,以北京中药所和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人员署名发表于《化学学报》。此后数年内,中国的相关人员陆续在国际各种学术刊物上发表公布了青蒿素的相关技术文献。
 
  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在发明成果公开发表之前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此后将因为“不具备创造性”而不能再行申请专利。由我国科学家发现的抗疟药物青蒿素也因此失去国际专利权保护。目前我国青蒿素产业相对落后,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制造的青蒿素类药物,现在只占到国际市场份额的1%左右。
 
  “中国制造的青蒿素制剂未能主导国际市场,是因为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期间,中国科研人员大多没有专利保护概念,也不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中国科研人员在青蒿素上的很多论文在发表前并没有申请国际专利,而国外的一些研发机构和制药公司,早就开始根据中国论文披露的技术在青蒿素人工全合成、青蒿素复合物、提纯和制备工艺等方面进行广泛研究和后续开发,并申请了一大批改进技术专利。
 
  我国缺少青蒿素核心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资料显示,1985年,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中国科学家意识到了青蒿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缺陷,开始申请相关专利。自1985年以来,我国相关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关于青蒿素的发明专利申请798件,其中有223件已获得授权。
 
  “中国虽然申请了青蒿素的有关专利,但缺少核心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核心专利或关键专利很关键。虽然从数目上看,中国在青蒿素研究上的专利不少,但由于美国、瑞士等科研实力雄厚的国家已走先一步,相比之下,中国在青蒿素研究上的专利含金量不足。”
 
  “我国药企的技术创新相对落后,在专利保护和技术开发方面的能力亟待加强,这也造成了我国相关产业的落后。围绕一个重大原创技术进行专利战略布局,维持产业领先甚至是垄断地位而获得长期收益,是一个长期的、全局性的规划工作,必须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韩秀成表示,“我国的青蒿素产业不仅缺乏核心专利,而且专利国际认证方面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到目前为止,除复方蒿甲醚成功展开了国际专利注册外,国内其余青蒿素类药物基本上都只申请了国内专利,由于在国外未申请专利保护,境外的企业都可以随时仿制。”
 
  重大原创成果应加强后续技术开发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的文章介绍,中国青蒿素类药物的后续技术开发,做得最成功的是军事医学科学院和国际药企诺华联合开发的复方蒿甲醚。青蒿素作为中国第一个走向世界的原创药物,最终获得WHO认可的复方蒿甲醚,从开始研制到取得成功,前后跨越长达20多年。
 
  陶鑫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军事医学科学院的复方蒿甲醚比较成功是因为开发较早。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如果军事医学科学院单独做国际专利注册和市场开发,也并不容易,当时我国药企与国际的联系比较少。另外,国内企业运作的能力也不够,借助国际药企的力量也是无奈。”
 
  对此,陶鑫良表示:“对于我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除了发明人要及时申请核心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后续的创新技术保护中,政府还应建立制度,比如设立创新基金、税收优惠等,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后续开发和成果转化。”(光明日报记者 袁于飞)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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