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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滴滴”和“嘀嘀”的口水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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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用的打车软件是滴滴打车还是嘀嘀打车,面对这样的问题,很多人的回答是“不清楚”。
 
  嘀嘀打车虽然已经更名为滴滴打车,但仍然逃不了官司缠身。
 
  4月15日,杭州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妙影电子”)状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桔科技”)商标侵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妙影电子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八千万元。
 
  “嘀嘀”商标早已注册 据原告妙影电子在起诉状中所说,他们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智能终端的研究应用,打造了一套“智慧出行服务平台”,这个平台包括嘀嘀地图、嘀嘀出行、嘀嘀打车和嘀嘀导航等一系列应用软件,并于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了“嘀嘀”和“Did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项目,有效期均至2022年5月20日。
 
  而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并于同年11月申请注册“嘀嘀打车”商标。2014年1月,“嘀嘀打车”商标申请被驳回,小桔科技立即申请复审,该商标目前仍在复审中。
 
  不过,从2012年9月开始,小桔科技开始对外推出其“嘀嘀打车”系列软件,包括苹果及安卓系统的嘀嘀打车乘客版、司机版软件。随后“嘀嘀打车”品牌打响,并迅速占有市场,小桔科技在宣传中称,“嘀嘀打车”成为 “全国打车软件的领导品牌”、“全国最大的打车软件平台”。
 
  对此,妙影电子认为,小桔科技未经两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打车软件、网站、他人网站和第三方应用商店、各地门店店招、广告宣传和其他商业活动中将“嘀嘀”用作其打车软件商标,构成对两原告“嘀嘀”商标权利的侵犯。
 
  于是,杭州妙影公司和宁波妙影一纸诉状将小桔科技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赔偿损失8000万元,还要求小桔科技在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2014年5月20日,“嘀嘀打车”官方微博对外宣布:“全国打车软件的领导品牌 "嘀嘀打车"正式更名为 "滴滴打车"。”小桔科技CEO程维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打车”是出于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并非因为商标纠纷。不过,此举仍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小桔科技出于商标侵权避嫌考虑。
 
  虽然 “嘀嘀打车”改名为 “滴滴打车”,杭州妙影公司方仍然认为,小桔科技在该软件改名之前所造成的侵权已成既然事实;而且,即便改名“滴滴打车”,被告仍在多个场合使用“嘀嘀”的商标,也就是说,侵权仍在继续。
 
  “嘀嘀打车”是否侵权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有关小桔科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妙影公司认为,他们注册的商标“嘀嘀”在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中。而小桔科技之后推出的产品“嘀嘀打车”在各大第三方应用商店中均可以下载,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计算机下载程式,通俗点说,就是一种软件。既然是一种计算机软件,而且名字又和公司注册的“嘀嘀”一样,从名称和使用范围都属于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小桔科技的代理律师则称,小桔科技是一家O2O模式 (即将线下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型企业,而“嘀嘀打车”所提供的服务模式是叫车服务,即乘客通过软件叫车,与司机取得联系后形成订单,随后乘客把钱先支付到小桔科技的账户中,等交易完成,这笔钱会原封不动地打给司机。代理律师强调,这种模式首先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其次这款软件提供的是一种运输服务,而不是公司靠软件来盈利,所以他们并不认同原告提出的“嘀嘀打车”仅仅是一种计算机软件这一说法。
 
  小桔科技同时认为,还有一点能证明 “嘀嘀打车”不仅仅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公司后台有3000多名员工在进行维护运营,比如有人突然叫不到车,就需要通过人工进行数据匹配,帮忙找到车。所以怎么能说这仅仅是一款软件呢?”
 
  对此,原告杭州妙影公司提出了质疑—根据此前的报道,“嘀嘀打车”高峰时可以一天接到500万单的叫车业务,仅仅凭3000多员工,怎么可能完成如此庞大的一个业务量?
 
  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庭后调解。
 
  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何颖)(来源: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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