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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职务发明“蛋糕” 发明人理应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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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至今,历经4年多准备,一部《职务发明条例》仍未出台。
 
  这部条例从开始起草就备受关注。在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当下,它被赋予了特别的意义:直接影响和决定科技人才及其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进而影响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
 
  进了单位门,所有发明归单位?
 
  案例:一名县农技站的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农户的田地研发培育了一种新型农作物种子。该种子在当地推广后该工作人员获利数十万元。农技站以该种子属于职务发明为由将该工作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追回种子收益。律师提出,该创新项目是在业余时间完成,且没有利用单位资源设备,此外,该农技站只负责推广技术,并没有研发产品职责,因此不属于职务发明。工作人员胜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用人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但是在现实中,职务发明的概念经常被误读。比如,有的职工接受外单位委托,利用业余时间和单位以外的物质条件搞的发明,算不算非职务发明?很多用人单位都抱有“只要你是我单位的职工,你的一切发明都属于“单位”的观念,导致发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制定《职务发明条例》,首先要对职务发明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细化标准,否则,将严重挫伤发明人的积极性。应改变目前“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用人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的制度安排,适当扩大发明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从而更好地实现发明成果的转化运用。
 
  做了“蛋糕”,发明人能分上一块吗?
 
  据介绍,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发明人可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但对权利落实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现实中,单位对发明人奖励与否,全凭“良心”。而相对于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即使觉得不公平也是敢怒不敢言。
 
  许多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当划分权利归属,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仅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不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奖励和报酬,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等现象时有发生。一线技术人员由于职务发明得不到应有回报,选择跳槽的不在少数。
 
  谋求双赢,保护单位投资发明积极性
 
  对发明人的奖励要明确,不能光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性,同时要兼顾单位和个人双方利益。
 
  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总的原则应该是,既要提高发明人的积极性,也要保护单位投资发明的积极性,走双赢的路子。“职工创新积极性上来了,对单位发展大有好处;单位效益增加了,对创新投资力度更大,能给职工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
 
  单位与发明人之间首先是劳动关系,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应以劳动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提,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条例》应以此为法理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充分考虑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注重保护和实现发明人的应得权益。应当明确规定工会在监督检查职务发明法律制度贯彻落实、调停发明人和单位有关争议、评估职务发明经济效益、维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权限。(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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