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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专利买卖纠纷 不能“周瑜打黄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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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不可能对所有的商品都了若指掌,成为消费的行家里手。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有关法律明文规定,经营者或生产厂家不得虚构产品的功能和夸大产品的用途。所以,一旦消费者买到不实的产品,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打官司,告他个欺诈罪,叫他吃不了兜着走,“赔了夫人又折兵”。 
 
  由此,笔者想到专利市场交易中的一种情况:有的专利权人把自己过期的专利,说成是有效专利来卖给企业;有的专利权人把自己不成熟的“专利”,说成是立即就可以投产的专利;有的专利权人虚构专利的功能和夸大专利的用途,结果,使一些企业上当受骗,遭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发展。
 
  很明显,专利权人的这种做法是一种不诚信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虽然说专利有其特殊性,但他仍然属于商品之列。是商品就应该遵循商品交易的法则,违法就该受到惩处。但是,据笔者调查了解,时至今日,企业买到不实专利招致利益受损而得到法律保护者几乎没有。
 
  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一是以合同作“挡箭牌”。买卖双方签了合同的,虽然专利权人卖的是失效专利,但总是专利。谁叫你购买时不认真审查?睁着眼睛跳火坑,活该。“吃一堑,长一智”,自己以后吸取教训吧。二是因为专利的复杂性。专利技术没有变成产品以前,还是一纸空文,还是理论上的东西,缺乏可视性和具体性。所以,说它成熟与不成熟、功能是否虚构、用途是否夸大很难取证。而且,不是专家也很难判断。作为一般的法庭审判结果也只好不了了之。
 
  然而,不论是上述的哪一种情况,板子都只打到了购买者的身上,责任自负了事。受害人有冤没法申,评判专利纠纷的这种状况极不妥当,应该迅速改变。不然,一是影响专利的声誉,“一颗耗子屎,打脏一锅汤”,不利于专利成果的交易。买了后上当受骗,利益得不到保护。如此专利,谁还敢轻易出手?我国的专利成果推广难,这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二是不利于专利市场的净化。用专利行骗欺诈,大把大把的银子捞到手,又可以安然无事,得不到惩处,将助长专利行骗的歪风。这怎么能建立起市场的诚信?没有诚信,市场如何能健康发展?“用专利推动企业进步”也就只能成为空谈。
 
  可见,对专利买卖上的纠纷,不能因其特殊性就置之不理,不能因其管理上有难度就放任自流,敷衍了事,或者当成“周瑜打黄盖”而了之。而应根据专利的特殊性,结合市场情况,采取措施,出台相应的法规给予规范,使弄虚作假者得到惩处。特别是对那些以失效专利骗取钱财者,应当以欺诈罪论处。 (作者:李旭)(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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