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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江西一商标侵权案历时4年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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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核实了解到,“安特固”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赔偿款已支付到位,JJS公司、KX公司和屠某已向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2万元。至此,一场历时近四年的商标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倒查侵权线索
 
  安特固公司住所地在新加坡,是一家专业生产氰基丙烯酸脂和环氧粘胶剂的厂家。安特固公司的“ALTECO”(安特固)商标已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2010年6月,安特固公司获悉一条侵权线索——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假冒“ALTECO110”的强力胶水。
 
  安特固公司沿着商业链条倒查至中国浙江义乌,之后又从浙江义乌查到江西吉安和宜春。随后,安特固公司向江西警方报案。
 
  2010年9月29日,宜春市公安局在KX公司和JJS公司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水成品1156944支及“ALTECO110”强力胶水软管(空)1064576支。
 
  经鉴定,KX公司和JJS公司非法经营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水成品和“ALTECO 110”强力胶水软管共计人民币235.7877万元。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掌握了KX公司、JJS公司和屠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证据。2010年10月22日,宜春市公安局对屠某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
 
  造假者受刑罚
 
  2012年4月23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KX公司、JJS公司、被告人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安特固公司委托中国律师,以被害人身份参加了刑事诉讼。
 
  2012年12月13日,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KX公司、JJS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屠某身为KX公司法定代表人、JJS公司董事长,系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其明知“ALTECO”(安特固)为他人注册商标,仍组织、安排两公司共同在其商品上使用“ALTECO”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被查获的产品尚未销售出去,未给安特固公司造成进一步损失,且屠某在侦查阶段配合调查,悔罪表现尚可,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据此,袁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JJS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KX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起诉索赔维权
 
  2013年2月,安特固公司以JJS公司、KX公司和屠某共同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安特固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ALTECO”(安特固)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安特固公司为注册人。经安特固公司授权,安特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
 
  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KX公司、JJS公司未经“ALTECO”(安特固)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从浙江台州等地购买普通散装胶水,利用KX公司和JJS公司自身的胶水软管生产线和印刷设备等条件,生产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水软管,并灌装胶水。屠某负责两公司的原料购买、生产经营等事宜。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屠某是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定罪量刑的;而在民事纠纷中,单位侵权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亦是单位,屠某作为侵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个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KX公司、JJS公司未经安特固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水、软管(空)的行为,侵犯了安特固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安特固公司未能提供因KX公司、JJS公司侵权受到的直接损失,公安机关查扣侵权物品价值235.7877万元,这批物品并未被售出,另外,公安机关已作出追缴40万元违法所得的处罚。考虑KX公司、JJS公司、屠某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及其侵权的主观程度和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且KX公司、JJS公司和屠某经生效判决分别被判处罚金各40万元、50万元、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判决:KX公司、JJS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安特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安特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二审调解结案
 
  安特固公司不服伊春市中院的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就共同侵权主体的确定和赔偿数额等争议进行了激烈辩论。双方虽然存在重大分歧,但未关闭协商处理的大门。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2014年8月底,安特固公司与屠某、KX公司、JJS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屠某与KX公司、JJS公司承诺不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ALTECO”和“安特固”品牌的胶水等商品,不委托他人或私自印制“ALTECO”和“安特固”胶水包装物,不再侵犯安特固公司的商标权。如果再次被相关部门确认侵犯安特固公司的商标权,不论数量价值、不论假冒商标或者商标近似等仿冒的侵权行为,一经认定,屠某与KX公司、JJS公司连带赔偿安特固公司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屠某与KX公司、JJS公司共同赔偿安特固公司人民币21.2万元,安特固公司放弃对屠某刑事判决部分进行申诉。双方关于此案的一切争议就此了结。
 
  办理此案的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诉讼成本,惩戒了侵权者,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邹征优)(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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