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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鄂尔多斯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多元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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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传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化厅、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五部门共同研究印发的《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的文件精神,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形成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合力,11月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召开了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德格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梅荣副院长、民三庭负责人、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管理局、文化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随着知识产权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显著提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化厅、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五部门于2012年5月份决定对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决机制问题进行研究,对相关问题征求意见与建议,并最终达成共识,出台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

  文件对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决机制主要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机关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以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法院的委托调解机制,即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可以自行申请撤诉。

  会上,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管理局、文化执法局的相关负责人都做了积极地发言,分别就近年来鄂市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非诉案件的承办情况作了汇报,提出了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并对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决机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特别是对行政机关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与法院的委托调解机制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讨论,对这两种机制在法律规定和实际中的技术操作作了细致的分析,并形成了统一的认识,为各部门今后受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管理局、文化执法局的相关负责人也积极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相关培训学习、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其参加相关案件庭审,以丰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经验,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职能有效结合,做好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本次座谈会的圆满成功,必将推动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的能动结合,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促进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推进科技进步创新、文化发展繁荣、市场竞争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出处: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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