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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知识产权保护在展会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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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展商们了解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的问题吗?法律是否真正保障了参展商们的利益?近年来,展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以下罗列存在的四大问题。
 
  一、法律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困难
 
  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难以做到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进行结案处理,而在展会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最后出于无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权利人可以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切实得到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
 
  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的是展会主办方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样一来的话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也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的特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困难。
 
  三、执行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容易引发争议
 
  展览会自行制定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只是作为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协议。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对参展商不利,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也无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
 
  四、没有区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状况
 
  一些展览会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是没有区分知识产权不同类别的情况。如: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的授权条件及审批制度不同,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因而权利比较牢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不太稳定。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被控侵权方都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一旦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侵权审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是否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由于展览会对三种专利侵权投诉的处置未作任何区别,则会出现投诉所依据的专利权本身就是一个无效专利的情况,如果在该专利权的基础上处置被投诉人,显然对被投诉人不公平。(来源:世界服装鞋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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