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玫瑰红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状告宁海一娱乐会所侵权
浏览次数:442

  
       近日,宁波宁海法院执行局首次执行了一起保护著作权的案件,而该案件的申请人正是“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某。
 
       昨天,王某给执行法官寄来了结案单和一本自己写的书《我的父亲王洛宾》,以此表示感谢。
 
      “西部歌王”儿子宁波维权
 
       王洛宾是我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有“西部歌王”美誉。《在那遥远的地方》、《掀起你的盖头来》、《康定情歌》、《半个月亮爬上来》等家喻户晓的歌曲,均出自王洛宾之手。
 
       1996年3月,王洛宾去世,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包括其作品著作权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其三个儿子继承,并进行了遗嘱公证。
 
        2013年7月,王洛宾的幼子王某在宁波打起著作权官司,状告了数十家KTV侵权,其中就包括了宁海本地的一家高级娱乐会所。
 
        王某的代理人曾与山东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这家高级娱乐会所的KTV,办理开房手续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了一间包厢。在公正人员的监督下,王某的代理人在包厢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点歌,包括《在那遥远的地方》、《大阪城的姑娘》、《康定情歌》、《掀起你的盖头来》、《塔里木之歌》等19首王洛宾的音乐作品,并对播放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让该KTV出具了消费发票。
 
       王某认为KTV未经许可就擅自向消费者播放王洛宾的MV,属于侵权行为,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会所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最终宁波中院判决王某胜诉。
 
       法官:
 
       公民的著作权可依法继承
 
        2014年,宁海法院执行局受理了该案。因该娱乐场所是宁海某公司开设的,于是执行法官当即联系该公司的负责人:“你们会所的KTV因侵犯著作权被法院判决赔偿1万余元,法院已经冻结了你们公司的账户,请及时缴清执行款。”
 
       该公司负责人听后表示:“事情我了解,因为会所里的KTV我们是外包出去的,我会和他们去沟通好。”
 
       2014年6月26日,该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法院称:“我们已经和KTV的老板沟通好了,马上会有人来付钱的,把我们公司的账户解封吧。”随后,一人将执行款送到了法院。
 
 
        执行法官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诉了远在新疆的王某。昨天,执行法官意外收到了王某寄来了快递,里面是他自己写的一本书《我的父亲王洛宾》以及一张结案单,以此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时根据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在权利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所以王某是有权利维护自己父亲王洛宾的音乐著作权的。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