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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IPO审核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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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的监管层应该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保护版权。” 针对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对维护上市公司版权的作用,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日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日前,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了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2014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部分未经授权却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网站,以及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眼下,“今日头条”侵权案的风波尚未平静,央视诉土豆网的“舌尖侵权案”作为互联网侵权的典型案例又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去年第九次的“剑网行动”中,国家版权局对百度、快播公司通过播放器大量传播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的行为作出停止侵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列为“2013年度中国版权十大事件”之一。
 
  2009年,大亚信息被微软起诉侵权,这是中国股市第一家因为软件侵权发公告的案例。“这个案子是上市公司疏忽版权而因小失大的典型案例。”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指出,媒体对此事的关注报道,由此造成其对商誉的影响,远远超过微软要求的40万元赔偿。
 
  其实,早在2008年,北京万方数据公司曾在法院被近500名博士硕士起诉索赔,最后总共赔偿了大约100多万元。万方版权官司尚未尘埃落定,沪市上市公司同方股份旗下主要从事知识资源门户网站中国知网开发的全资境外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又身陷“版权门”漩涡,一度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市公司,一些拟IPO的公司也在版权问题上铩羽而归。2010年,苏州恒久因专利原因中止上市,新大新材因被举报涉嫌专利侵权而成为创业板首家上市前夜被紧急叫停的企业。
 
  “监管部门应当考虑在上市融资的法律审核中,对于知识产权,应当建立专门的审查制度,对于创业板这样的高科技概念密集,高风险云集的资本市场来说,这一点尤为必要。”刘春泉指出,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公正性,为了防止知识产权审核被滥用,建议最高法院对此予以关注。
 
  刘兴成认为,除了发挥支持打击盗版行为及引导鼓励上市公司保护版权外,资本市场监管层应当与公安部门合作,对涉及上市公司的严重盗版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同时,还应当与版权机关部门合作,对涉及上市公司的盗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此外,刘兴成还建议监管层设立举报涉及上市公司盗版行为的奖励机制,对民众的有效举报进行奖励。(见习记者 乔誌东)(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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