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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对公开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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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4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依法公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以下称商标侵权案件信息),是增强消费信心、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创业的一个“良方”。笔者就县级工商部门开展公开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工作应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把握信息公开的主要原则
 
       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县级工商部门公开此类信息时,应当遵循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
    “及时原则”体现在:除了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或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之外,对涉及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资、日化用品、儿童用品等事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应及时公开,充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便民原则”体现在:县级工商部门既可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商标侵权案件信息,也可选择本级政府、上级工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公开,还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发布信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在最大程度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县级工商部门还要将本单位负责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微信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就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事宜进行咨询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二、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笔者建议,县级工商部门应成立本单位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机构负责人担任组员,为该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商标侵权案件信息。
 
    要注意的是,结合《意见》所明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权限要求,以及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之规定,笔者认为,作为县级工商部门派出机构的工商所(分局)无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公开商标侵权案件信息。
 
    三、厘清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应予公开的信息
 
    县级工商部门公开商标侵权案件信息,主要是指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部分关键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笔者认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未成年人姓名除外),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种类和处罚依据;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机关名称和日期。
 
    另外,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县级工商部门也应公开相关变更或撤销信息。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商标侵权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商标侵权案件信息时,县级工商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笔者认为,不予公开的信息主要有4类:
 
    1.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比如,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商标权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商标权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生产工艺、原料配方、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均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秘密。对于该商业秘密不得公开,但经商标权人同意公开或者县级工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非经当事人同意公开或者县级工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否则其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具体包括: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肖像、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存款账号、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
 
    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县级工商部门在公开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商标侵权案件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若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则不得公开。
 
    4.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县级工商部门拟公开的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如果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则不得公开。
 
        5.个别证明商标侵权违法事实的证据。如要求为其保密的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这样的信息如果公开,易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
 
    四、建立信息公开的机制规范
 
    (一)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建议县级工商部门的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录入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确定一名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络员,明确案件信息的报送方式和时间节点,密切联系,加强配合,确保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井然有序。
 
    (二)建立信息公开内部审查机制
 
        建议县级工商部门的法制机构和分管局领导分别负责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初审和复审工作,重点审核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以及公开案件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退回整改,确保对外公开的每起商标侵权案件都能经得起程序、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三)建立信息公开外部协调机制
 
        县级工商部门对于拟公开的商标侵权案件信息,若涉及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管理等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正式公开前充分沟通、仔细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四)建立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建议县级工商部门设专人负责保管商标侵权案件信息档案。商标侵权案件信息档案的内容可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文书、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文书、案件信息公开结果记录等。
 
    (五)强化信息公开的督查考核
 
        建议由县级工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不定期抽查本单位已对外公开的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同时,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公开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在公开案件信息过程中违规收费等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制发纠正意见书并视情节严肃问责,从而督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杜绝因案件信息公开行为失当、不规范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于6月3日公布《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对工商部门执法办案和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工商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执法办案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办案质量,确保每办一起商标侵权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稳妥有序地推进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向社会公众做好商标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政策解读工作,对所公开的案件信息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应,要做到超前判断、提前决策、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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