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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南昌书法家状告伦敦奥运“龙”服侵权 法院判决“龙”服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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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书法家陈某某在南昌的安踏体育用品专卖店看见正在销售的一件运动服上印有“龍”字,经其认真比对后认为,该运动服上的 “龍”字与其已公开发表的“龍”字书法完全相同。更令陈某某惊讶的是,该款龙服是2012年伦敦奥运会中国运动员的参赛服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某某将该运动服的设计者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安踏公司)、和生产者安踏(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安踏体育用品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两“龍”完全相同

  陈某某诉称,其于2012年4月在其QQ空间上公开发表其书写的草书“龍”字。2012年7月,他发现由安踏公司设计、安踏体育用品公司生产制作的2012年伦敦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运动员领奖服装(以下简称龙服)上的“龍”字图案与其书写的“龍”字在笔顺、构思、总体外观等方面完全相同,是抄袭、剽窃他的作品,故起诉要求确认安踏公司、安踏体育用品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5万元。

  被告回应称系独立创作完成

  安踏体育用品公司和安踏公司共同辩称:龙服的“龍”字图案是由安踏公司人员设计,公司委托案外人张某某创作“龍”字书法作品的基础上,将中国龙文化与英国伦敦地标泰晤士河完美结合在一起独立创作完成的,没有抄袭、剽窃陈某某作品。龙服的“龍”字图案与陈某某的“龍”字书法虽都是行草书写体,但无论是从笔顺、总体外观、构思上,还是从视觉效果、视觉美感均存在显著差异。陈某某起诉安踏公司、安踏体育用品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龙”服不侵权

  南昌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故草书“龍”字的相关写法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陈某某的三幅“龍”字书法虽具有著作法规定的独创性,享有著作权,但其“龍”字书法也是在继承前人“龍”字书法的基础上再创作完成的。陈某某对其主张的所谓“龍”字“反8”、拖尾的写法不享有权利。

  经比对,龙服的“龍”字图案与陈某某“龍”字书法存在的相似之处,仅体现在两作者对“龍”字均采用了“反8”、拖尾的相同书写方式。不论张某某、安踏公司此前是否接触过陈某某的案涉“龍”字书法,该存在的相似部分也显然不属对陈某某涉案作品“龍”字书法的复制、摹仿。两者作品的“龍”字在造型、姿态、可视性、视觉美感等表现形式上均存在着不同之处,龙服“龍”字图案的表现形式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目前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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