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玫瑰红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自己专利不实施反仿造他人产品被判侵权
浏览次数:412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大博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博公司)申请了接种盒外观设计专利,而生产、销售的气吸式精量铺膜点播机中的接种盒却是仿制巴彦淖尔市富田机械有限公司经理陈恒的实用新型专利。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认为,大博公司生产的接种盒是否是按照其法人路大波的外观设计专利生产的是本案的关键。经过对其专利和产品对比,实际产品与专利的描述不符。被告大博公司未经陈恒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将其作为零部件使用于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气吸式精量铺膜点播机上,其行为侵犯了陈恒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

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气吸式精量铺膜点播机上的输种盒;立即销毁所有现存的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赔偿陈恒经济损失5万元。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