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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直接证据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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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2013年8月,华裔开办的北美兵乓球有限公司到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称,其在市面上发现有跟其公司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样和相似的产品,公司新产品销量大大下降,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进行维权。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北美乒乓球有限公司设计的一款新产品——乒乓球发球机,安装简易,外形优美,易操作,在中国、美国、亚洲其他国家销量较大。其一员工林某某在离职后,开办体育器材加工厂,拿着设计图纸,稍加改造,将圆收集口改为方收集口,分别在国内及亚洲市场销售,由于侵权产品大大低于市场价,北美乒乓球有限公司销量大大下滑,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了解了基本信息后,随即向林某某的生产厂家处购买相似产品,并作证据保全。

 

  起诉前,经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检索,发现林某某也拿该产品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考虑到林某某会拿这两项专利抗辩,就率先向国家专利局宣告该两项专利无效。林某某的两项专利分别被宣告无效。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遂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冻结了林某某银行存款15万元。经审理后法院采信了原告证据,判定原告方北美乒乓球有限公司胜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8万元赔偿,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且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点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蓝接友:本案中,由于被告的产品一般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通过其他销售商对外销售,又很难获得销售商的进货单据,较难于取得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由被告生产,导致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市场。我们通过调查和与其销售商多次沟通,获得被告详细信息和地址,取得有以被告为销售主体的证明,成功化解了证据不足的难题,为本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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