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陌生人生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集体抗争与数字化转型:纸媒版权保护路径【3】
浏览次数:536

  

   (四)私力救济力不从心

  版权权利人的私力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最主要手段。对于报社来说,通常会采用诉讼、私下调解、技术措施三条途径进行版权保护的私力救济。然而,面对网络环境中的报纸版权侵权行为,报社的私力救济会显得力不从心。

  1. 诉讼方面

  首先,取证困难。版权诉讼常属于民事案件,依照“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报社承担着举证网络媒体侵权的义务。然而,对于大多数报社来说,与传统环境相比,在网络环境中寻找侵权证据,将碰到更多困难,典型表现:一,证据极易消失。二,侵权主体寻找困难,如一些网站唆使网民或派员工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将报纸文章略去出处发到网上的BBS论坛或微博微信平台上,然后再将这些文章正式转登在自己的网站上,对于这种类似“洗钱”的“洗稿”行为,报社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主体。

  其次,诉讼费时费力。取证困难、审判难度大等客观因素,以及版权审判制度的弊端,使得报纸版权的侵权诉讼时常成为一场费时费力的“拉锯战”。最典型的案例为“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2007年新京报法务部花了一年半时间完成了“浙江在线”自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间非法共使用新京报原创作品7706篇的取证工作。法院在受理该报起诉的20个月后裁定,新京报社分7706个案件逐一进行起诉。面对如此裁定,早已筋疲力尽的新京报不得不于2010年撤诉。

  再有,胜诉回报率低。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该条,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很难鉴定:一篇新闻作品如何直接判定它给报社带来多少具体效益?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同样不易判定:一家网站非法使用了一篇新闻作品后究竟会得到多大具体的收益?三是最高赔偿额50万:对一家报社来说实在是太低,如此周折,最理想的赔偿额不过50万。

  2.私下调解方面

  对于报社来说,顺利地私下调解,也是最佳的维权方案。但实践中,私下调解往往成为报社的一厢情愿。与网络媒体相比,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社显得越来越弱势。网络媒体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方面,都有足够和报社周旋的本钱,回避、拖延或压低赔偿金额,常成为他们应对报社维权时的惯用伎俩。同样以“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为例,2007年新京报在发现“浙江在线”侵权行为后,并没有直接起诉,而是采用民事纠纷中常用的代替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即私下调解来解决,发书面函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但得到的回应是不理睬,后经多次函告、协商后,对方虽承认了侵权,但拒绝支付稿费。新京报也是在无奈之下走上了诉讼之路。

  3.技术措施方面。

  历史经验早已证明,由技术而引发的版权问题,借助技术手段来解决,很有效。同样,网络空间中的报纸版权问题之所以突出,正是由各种不断翻新网络技术而引发。因此,对于报社来说,要想使自己的版权得以较好保护,就需要积极运用各种新兴的版权保护技术。而与网络媒体相比,技术正是报社的短板。目前,一方面,市场上缺乏性价比较高的有关文字、图片版权保护的技术;另一方面,大部分报社也缺乏自主研发高新版权保护技术的能力。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