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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范玉刚: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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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中国文化产业难以真正做大做强,在全世界难以推出有影响力的文化精品?作为文化资源大国,我们和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差距何在?业界普遍认为是文化创意创新不足。文化产业作为创意经济、版权经济的核心部分,最重要的驱动力就是文化创意创新。而激励文化创意创新的基础和环境是保护知识产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在网络文化产业领域,上千家盗版视频小网站已形成一个庞大盗版视频产业链。据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参照美国市场影视剧产业收入构成推算,百度、快播为主的盗版每年导致中国影视产业损失近800亿元,其盗版行为对整个文化产业链其他环节,以及对文化产业创作、投资积极性的打击更是难以估算。为维护版权打击盗版,中国成立了一系列著作权保护协会,但因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却较高,且维权难度较大,版权保护不容乐观。只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应用,才能使其成为企业提高成长性和竞争力、培育新业态和制定新标准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意创新的保护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解决创意创新的非排他性问题,保护创意创新的回报;二是建立合理的投入收益机制,使资源主动寻求创意并驱动创新;三是鼓励创意有偿扩散,扩大创意的应用范围,促进创新成果的运用。一项创意得以安全展现很有可能激发另一项甚至多项创意的产生,对未来技术的创新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没有文化部,主要靠立法和市场的力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在1976年《版权法》基础上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1998年颁布《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把自然人的版权期限和公司的版权期限分别延长至70年和95年。同年,美国还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首次对网络媒体内容的侵权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有效维护了软件、音乐作品生产商的利益。2000年,美国政府出台了《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该法提高了针对侵犯作品版权行为的民事惩罚力度,为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创造性作品的版权筑起高高的保护墙。2005年颁布《家庭娱乐和版权法》,规定只要共享文件夹中存储了未发行的电影、软件或者音乐文件就可受到罚款和最多三年监禁的惩罚。在国际版权领域,美国的法规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等。此外,美国还运用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签定双边条约,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保护其版权,允许其版权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

  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靠内容和创新驱动,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创新。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无论欧美还是日韩,都非常注重对文化创意和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音乐著作权为例,在美日韩等国,音乐内容方至少可以拿到总收益的70%,而我们的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可能连10%都拿不到。文字著作权的保护同样遭遇困境。现在,数字出版的产值和增幅都远远超过传统出版,使得数字化语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越发凸显。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滞后于变化着的文艺实践,越来越难以应对数字化时代变化着的创意过程及创新应用,新的数码技术对传统的“个人著作”“独创性”“艺术引用”“所有权”“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等观念提出了挑战。

  全世界都在面临唱片业的衰落,美国的音乐产业却稳健增长,就是因为数字音乐等其他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弥补了唱片需求的下降,收益的维护完全来自版权的保护。去年美国数字音乐的销售比重,已经占到整个音乐销售的近56%,苹果已成为美国最大的音乐零售商。苹果的成功模式之所以难在中国复制,就是因为我们保护版权的法律不完善,执法环境不理想。以音乐著作权为例,很多人并不认为翻唱、改编词曲是一种侵权,也不认为它对原作者的名誉会造成什么实质性的损害,甚至认为一些利益方之所以打维权官司,是为了提升公众对自己的关注度,为了博出名。可以说,社会对著作权的漠视,是屡屡出现侵权的主因。如果多数公民都认识到侵权是严重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此类事件就会少得多。随着文化创意时代的来临,和非物质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形态发生了根本性改观。文化生产和消费不仅仅是复制,更需要创新,尤其是文化产业链的扩张。文化产业的核心或者灵魂是创意创新,只有在创意创新驱动下,文化产业的价值链才能不断延伸和拓展,而这恰恰需要法律来保护创意创新,否则产业就会失去动力,经济发展就会失去创新力,文化发展就会失去原创力,社会发展就会失去活力。就是因为版权保护不力,致使文化原创力和产业创新力不足,而缺乏原创内容的支撑,中国文化产业竞争力就不会增强。

  原创得不到版权保护,创新就会失去动力,专注文化创意和创新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民族文化的原创力就会越来越弱,中国文化产业就愈加强不起来。数字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增长要靠文化艺术内容的创意和创新来驱动,如果没有内容的支撑和不断创新,再好的传播平台和渠道,以及便捷的信息技术及其应用,都不可能带来巨量增长的使用和消费。创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是文化艺术的原创力。文化艺术的创意创新之本,是对人才和权益的保护。版权保护看起来事小,其实关乎民族文化生长的根基和文化身份认同。只有从保护文化艺术人才的著作权做起,不断健全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不断营造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文化的原创力才能得到保护,文化强国建设才会有切实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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