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挥霍人生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商标领域侵权假冒三大陷阱曝光:擅用证明商标诈骗
浏览次数:632

  

   曝光商标领域侵权假冒三大陷阱

  冒充“国家监管部门”,山寨“知名品牌”搭顺风车,伪造“绿色标识”欺骗消费者……上海市工商局近日公布了一批商标领域的典型违法事件。

  专家认为,打击侵权假冒,既要加大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又要与时俱进完善法律,建立商业“黑名单”制度,让侵权“李鬼”现出原形。

  陷阱一:山寨知名品牌“李鬼”傍上“李逵”

  “旺哈哈”牌的饮料、“康帅傅”的方便面、“周住”牌洗衣粉、不知名的“营养抉线”……走访小商品市场可以随意发现,小到食品、日用品,大到手机等电子产品,山寨产品横行在身边很多角落,甚至摇身一变,和正牌产品一起出现在商店货架上。

  专家介绍,商标上相似、包装上模仿、名字“偷天换日”、山寨代言人等等都是山寨产品营销的常用方法。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网站上,“康帅博”“周住”“白事可乐”等产品都没有通过商标注册,有的连生产厂家都找不到。

  上海工商部门表示,商标领域“山寨”的手法正在不断翻新。其一,“形近”唬人。在执法中就曾发现,一家位于上海江桥万达的甜品店名叫“鮮手仙”,与知名品牌“鮮芋仙”非常近似,难以分辨,最终该甜品店被处于行政处罚。其二,“音似”骗人。此前就曾发现,一家名为“上海晖丽涂料”的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品牌汇丽的商标“huili”,误导消费者。其三,“傍大款”忽悠。上海工商闸北分局发现,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以“汇丽多彩”这一迷惑的品牌,售卖复合地板,故意引导消费者这与知名品牌“汇丽”有关,最终被罚款78万元。

  当前社会反响频频的“山寨”店铺屡禁不止,其打假成本高而获赔概率低是重要原因。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说,生产山寨品的商家们的行为违规是明确的,但受害程度难以判定,生产山寨却受益颇多。

  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陈忠介绍,目前已根据辖区实际确定商标侵权行为易发风险点,每月开展调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严格执行“一次警告、二次退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形成打击违法的高压态势。

  陷阱二:冒充“监管部门”骗取高价委托

  冒充是“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全国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声称由第三方要抢注企业商标,故意营造恐慌紧张情绪,诱骗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近日,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上海工商部门处罚款18万元。

  一家服装类企业的负责人介绍,自己就前后三次收到传真,称要想不被别人抢注商标,就要在1个星期内提交商标注册文件,自己先抢注。在“宁可信其有”的“催促”下,该企业花了近12万元,注册了数十个类似商标,“只要和时尚、服装等我们主营业务有点关联的,都先勾上再说”。

  如今这些商标仍然躺在公司的文件库中,以备“不时之需”。直到上海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该负责人才知道自己上了违规商标代理机构的当。

  为了让这种虚构的“抢注”看起来更加真实,一些看似“巧合”的事件也发生了。该负责人说,在她第三次大规模注册商标前曾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浙江的一家“小服装厂”,和自己企业同名,也要注册这一商标,现在注册不上了“要被老板骂了”,希望她暂时“停止注册”。

  上海市工商局相关办案人员介绍,这些违规的代理机构甚至会直接冒充“工商局工作人员”。事实上,工商总局不会给任何一家企业进行商标代理授权,代理公司等同于一般公司,只需在工商局备案,无需其他资质,企业在选择时需擦亮眼睛。

  陷阱三:擅用证明商标欺骗消费者信任

  绿豆每斤3元左右,可有机绿豆要卖到20多元。“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绿色之星”……在很多产品上都可以看到这些标识,犹如产品的“品质保证”,代表着这一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绿色、有机等规则,价格也随之翻番,然而这一“口碑”却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012年12月,上海工商闵行分局发现,上海百能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绿色之星”证明商标,非法经营额近百万元,最终百能被处以9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忠介绍,“绿色之星”是一种证明商标,代表着这一产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且有益不损害人体健康,使用需要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百能为了在市场营销中吸引消费者目光擅自使用,误导了消费者,是典型的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

  近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部分地区和领域制假售假行为依然突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决不能放松。需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年度绩效考核,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家王俊说,打击侵权假冒,其一要加大监管力度,适当提高民事赔偿额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二,完善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发布20年,最近正在修订中;其三,还应建立健全商业“黑名单”制度,让侵权售假者“一次违规,寸步难行”。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