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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禁用“驰名商标”违者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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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中仍能见到不少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

根据国家规定,5月1日以后,“驰名商标”字样不允许再出现在产品外包装上。14日,记者走访高新区多家大型商场发现,仍有部分商品包装上印有“驰名商标”的字样。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5月1日以前印有该字样并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仍可销售,5月1日以后,“驰名商标”禁用,违者罚10万。

5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商标法》,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已经实施半月,14日,记者走访了高新区多家大型商场和超市发现,多数企业户外广告和店内宣传上,已经见不到“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但仍有一些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在架销售,主要集中在零食、粮油、调味品等货架上。记者发现,印有“驰名商标”商品的生产日期多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日期最近的是4月28日。

超市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些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都是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前就已经上架销售的,现在有一些产品已经更换了包装。”对于禁用“驰名商标”的规定,记者随机采访的多数市民不知情。“看着东西好,价格实惠,如果有"驰名商标"就更可靠一些。”兰女士说。

高新区工商部门商标注册处负责人孙先生介绍,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仍可销售,5月1日以后生产的商品不允许使用“驰名商标”,“如果商品的生产日期在5月1日以前,但是在5月1日以后进入超市销售的,也属于违规。对于违规的商标持有人,将罚款10万元。”孙先生说,此次“驰名商标”禁用,不包括省级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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