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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郭国松与方舟子名誉侵权纠纷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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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法治周末》因报道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引来了方舟子与《法治周末》原总编辑郭国松之间的一场“口水仗”,并转而闹上了法庭。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郭国松诉被告(反诉原告)方是民(即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负面评价均达不到侮辱、诽谤程度,并据此判决驳回了两人的全部诉请。

        原告郭国松诉称,2011年3月21日,其担任执行总编辑的《法治周末》计划报道有关被告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其后,方舟子在新浪微博上捏造事实,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人士进行污蔑,煽动粉丝对原告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发表了由记者采写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后,方舟子于2011年4月1日又在其个人微博上捏造事实,称原告于2009年2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过假新闻,并指原告由于报道该则假新闻被其批评而怀恨在心,遂利用原告负责的报纸做出公报私仇、公器私用的行为。其后,方舟子又陆续在其微博上捏造原告“索贿”、“被《南方周末》开除”、“混娱乐圈去了”等事实,并将原告加入其创办控制的“新语丝”网站中的“中国不良记者名单”。郭国松认为方舟子的上述诽谤性微博文章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中对原告侮辱、谩骂以及捏造事实的内容,并要求方舟子登报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被告方舟子反诉称:郭国松作为《法治周末》的前执行总编辑,在组织采编《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报道时,虽为职务行为,但有重大主观故意,对反诉人的名誉权构成了重大损害。其后围绕该争议,郭国松进一步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诽谤、侮辱反诉人的言论,令反诉人名誉受损,已构成侵权。方舟子要求判令郭国松删除其微博上发表的针对方舟子的侵权微博信息,并公开道歉,同时要求郭国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十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国松和方舟子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当涉及到公众人物、公共事务,言论自由的保障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名誉权的保护理应适当让步。作为公众人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对此应具有较之一般公众更高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实际上,郭国松与方舟子均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对相关情况已有解释和说明,言辞同样具有攻击性,社会公众可从双方的言论中作出自己的判断。

        综上,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公众人物身份、争议的背景情况、语境的整体理解等方面,方舟子和郭国松的负面评价达不到侮辱、诽谤程度,不认定为侵权。故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国松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原告方舟子的反诉请求。

        判决书中,法官还对郭、方二人进行了教育,提醒双方日后在发表言论时,应更加注意言语措辞的理性,避免相互之间和在关注者中产生误会。同时,在面对他人的质疑时,应多一些宽容和豁达,少一些刻薄和嘲讽,努力为网络、为社会传播更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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