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天龙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水龙头的企业,2012年其在水龙头销售过程中收到江门中院的传票,指其生产的一款水龙头侵犯了国外某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该公司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进行答辩应诉。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冯剑明接受客户委托后,通过了解发现,天龙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的必要准备,如:1、已经完成实施该产品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以及工艺文件;2、制作出相应的样品在展览会上进行展示。于是在法院进行答辩的时候,代理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要求进行先用权抗辩,最后,原告为了避免诉讼审理时间过长,同意和解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业点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冯剑明:“先申请”原则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给予在先申请人垄断性的专利权,则对于在先发明人或在先使用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我国《专利法》自首次颁布实施即规定了“先用权”制度,使得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实施该技术,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作为先用权人,当被控侵权时,便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先用权抗辩,并根据自身情况准备所需的证据材料如下:
(一)证明在先发明的事实。
发明创造过程中所有记录资料,包括立项、讨论、构思、试验、会议记录、阶段论证、中期试验、项目验收等,记住一点,就是要将整个研发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均保留下来,包括中间失败的数据和记录材料也不能遗漏。
(二)证明在先使用的事实。
保留在专利申请日前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证据,如发货单、销售发票、物流单证等,也要保留购买相关设备、原材料的票据等。
先用权抗辩作为被告重要的抗辩方式,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专利权人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