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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婚内侵权赔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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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侵权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不提出离婚,仅要求婚内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对此,笔者持反对观点,认为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很有必要。

  首先,这是体现法治公平和正义的必然要求。婚姻家庭内部如果侵权发生,仅因为加害方和受害人是夫妻关系,受害方得不到救济,且也没有修复受害人受损权利的有效制度,这有悖于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法律既规定了夫妻双方为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也就赋予了各自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独立的民事义务,因而不应以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这是统一法律的需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从法条可以看出,婚内侵权本质上就是普通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区别。我国立法并未将夫妻中任一方作为侵权对象的例外排除在请求赔偿的主体范围。但是就司法解释来说,是不支持婚内侵权赔偿的,这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矛盾,应予以纠正。

  再次,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确立,系大势所趋。在妇女地位没有独立的时候,如英美法系国家确实不承认婚内侵权赔偿,因为他们认为妻子没有独立的财产,何来赔偿。但是妇女地位独立后,英美法系夫妻之间侵权豁免的规定被全部废除。大陆法系也相继在立法上废除或修正了夫妻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规定。在德国相关法律中,妻子可以基于妨害共同占有权请求丈夫的情人离开婚姻住宅并赔偿损害,而非基于该占有行为损害了夫妻间的配偶权。

  最后,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目前,重婚、对弱势配偶施行家庭暴力、虐待等案件有增加的趋势。《婚姻法》虽然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约束,但是缺乏保障措施,并不能遏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来惩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使其付出一定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其不当行为,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法性,回归和谐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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