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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个体工商户成为专利侵权“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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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2009年至2013年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并向社会公众提出了若干建议。

  据统计数据显示,大连市中院5年来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29件,审结308件,其中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迅速上升趋势,但总量趋于平稳。从案件类型来看,5年来共受理发明专利案件90件,审结86件;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案件78件,审结76件;受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161件,审结146件。

  专利纠纷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据大连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长薛辉介绍,通过对5年来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统计分析发现,专利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案件类型比较集中,但趋于多样化。专利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侵权纠纷案件,其中又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为主。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大连中院受理的专利案件类型逐渐趋于多样化。

  系列案件多,社会影响大。例如,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外地企业分别针对大连市内数十家个体工商户提起了数十起案件。系列案件的频发是目前知识产权领域中商业维权现象在专利诉讼案件的集中体现。

  侵权判定不易,当事人举证困难。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指被控侵权物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侵权人往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规避法律,使得侵权行为的手段、方法更加隐密,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案件审理难度大,呈现“专”、“难”特点,审理周期普遍较长。专利纠纷案件常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交叉,适用法律跨度大。而且,往往还会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在法官不可能具备各学科深厚技术背景的情况下,技术事实的查明及比对常常需要法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沟通请教,学习技术知识,并在必要时借助司法鉴定予以解决。一些案件还涉及专利有效性认定程序,需要对案件中止审理,从而导致案件耗时较长。

  个体工商户成为专利侵权的“重灾区”。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特别关注价格,很多个体工商户就未能严把进货关,购进价低的侵权商品争取价格优势;二是知识产权宣传不到位。个体工商户分布广泛、经营商品种类繁多,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很难渗透到每一户;三是商业维权增多。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诉讼能力较弱,欠缺证据意识,相关的进货凭证缺失或不规范,很难提出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原告的胜诉率极高。因此,此类商业维权的代理人往往选择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

  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薛辉说:“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逐步摸索总结出一套操作性较强的保全方案。我院审理的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正是因为成功采取保全措施取得了被告侵权的关键证据,从而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薛辉介绍,该院结合专利案件的特点,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专利权充分运用出发,着眼于当事人市场利益的合理协调和长远发展,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尤其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商业维权案件,大连市中院的调解工作讲究辩法析理、情理交融,加强调解工作的辐射性、引导性。比如,2012年,大连市中院选取上海某橱柜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一个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该批二十余件案件全部成功调解结案。

  “我国对专利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企业应尽快地将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企业应当建立专利权管理制度。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可以选择设立一名专利管理专员,对企业的员工进行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对企业已有的各项专利权进行登记造册,办理企业各项专利权的申请、缴纳年费等。建立完备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与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为个人专利。”对于企业如何保护好专利权,薛辉给出了上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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