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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朗文”及“Longman”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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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生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因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所限,虽然未能直接在国内出版书籍,但其通过与我国各大正规权威出版社的合作,已较好地宣传和推广了其“朗文Longman”品牌的英语教辅书籍、词典等课本和工具书。引证商标在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Longman”品牌源于其创始人Thomas Longman(托马斯.朗文)于1724年在英国伦敦创建的Longman(朗文)出版社。朗文出版社1958年在香港成立了第一个亚洲分公司;1968年被培生集团收购;1996年与知名的艾迪生.维斯合并;1997年变更企业名称为艾迪生.维斯.朗文出版社,成为全球最大的英语教材出版机构之一;1998年,又与Simon & Schuster的教育、商业、参考书和专业书籍出版业务合并,成立了培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培生公司)。

  在中国,培生公司是第734098号(引证商标一)和第736555号(引证商标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均于1993年申请,使用的商品均是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书籍、杂志等,专用权的期限分别是201536日和20日。

  200075日,重庆朗文学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35830号“朗文教育LOMOND及图”商标,使用在第41类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2002321日核准注册。培生教育出版社以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为由提出争议申请。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驰名商标,重庆朗文学校作为外语培训机构,在明知引证商标一、二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将争议商标注册在与英语教育书籍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服务上,具有主观恶意,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重庆朗文学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引证商标系驰名商标,重庆朗文学校有搭驰名商标声誉的恶意,商评委裁定应予维持。

  重庆朗文学校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引证商标的相关图书已经在中国广泛、大量销售,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具有很高知名度原审法院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不当。虽然重庆朗文学校指出朗文出版社不具在大陆销售出版物的资质,但是朗文出版社通过与中国各大正规权威出版机构的合作,已经较好地宣传和推广其“朗文”及“Longman”品牌。作为外语培训学校的重庆朗文,对于已经在印刷出版物、书籍、杂志(期刊)商品上达到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理应知晓,但仍然在与英语教材、教辅图书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服务上,且不能说明其申请争议商标的合理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其有主观恶意并无不妥。基于此,法院判决驳回重庆朗文学校上诉,维持原判。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争议商标


短评

  但是本案更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对“商标使用”问题的判断。重庆朗文学校在诉讼中抗辩指出,培生公司不具有在中国大陆销售出版物的资质,希望以此来否定培生公司对朗文中英文商标的使用,进而否定该商标的知名度。

  法院认为,培生公司虽然由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限制,未能直接在中国大陆出版书籍,但是却通过与中国正规权威出版机构合作,使其中、英文朗文商标得到推广和宣传,并获得了相应的知名度,且认定培生公司的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由此看来,判断商标使用及由此而获得知名度,仅需审查该商标标识是不是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并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了相应程度的认知,至于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方式,则对知名度判断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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