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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谷歌呼吁简化欧盟数字内容版权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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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日前表示,企业只是单次使用某一作品,就必须为作品中受版权保护的“多重权利”中的每一项都单独支付版税的现行做法是错误的。

这一互联网巨头称,由于权利人拒绝他人复制其作品、将作品传播给公众、或拒绝向他人提供其作品,一些数字作品已经被“屏蔽”从而避免人们大范围的获取。谷歌呼吁简化欧盟版权许可流程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针对欧盟委员会对版权框架的审查提交的反馈意见中,谷歌表示:“我们认为欧盟委员会应该考虑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单次使用作品所涉及的权利能够一并进行许可。对单次使用作品缺乏单一许可是个历史遗留问题,是将模拟产品许可办法应用于数字产品的一种尝试。”

谷歌指出,数字音乐许可流程“是权利人构建的,在这一框架下,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被视为放入了一个光盘,也就是涉及机械复制权和广播权、表演权/公众传播权”,这种做法并未跟上数字时代发展的脚步。

“由于需要同时获得复制和表演权,这就出现了一个重大问题:其实每个权利单独来看都没有经济价值。单独处理每个权利就相当于强迫消费者购买单只手套。理想的状态是,同一个许可人(权利人或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应能为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授予在全欧洲均获认可的权利,而不再单独区分数字机械复制权和数字表演权。”

谷歌认为,欧盟版权法在“权力获取”的范围方面“缺乏足够的明确性”,称权利“经常与其他经济权利重叠”。这可能造成企业“为复制权、公开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等多种权利付费”并“可能导致多次付费或无法获得许可,从而进一步加剧市场的碎片化和供给不足的问题”。

谷歌表示,“在单次使用中”区分各种权利“没有意义”。“在每种权利由不同权利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国家和地区,面对同一个使用行为,每个集体管理组织都希望获得许可费收入,因而主张自己所管理的那项权利会被使用。这样,管理向公众提供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可能就会对向联网的服务器上传文件这样简单的行为索要许可费,即便没有任何人曾经访问过这些文档。同时,负责管理公开传播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可能会对传输这一行为主张许可费,另外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也会声称其中涉及复制权而索要许可费,即便不存在任何下载行为,因为传输本身会不可避免地生成临时副本。在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时代,应该设立一个独一无二的使用权而不是几个权利层面,特别是‘向公众提供权’这种含糊不清的层面。”

由学者组成的智库机构欧洲版权协会(ECS)也向欧盟委员会的审查提交了自己的反馈意见,支持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对欧盟版权许可实施改革。该机构认为,希望在线发布版权作品的企业如获得了将这些作品发布在网上的单项许可,应该也可以说这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对这些内容进行复制的许可。

ECS表示:“在数字环境下,提供作品这一行为通常将构成使用版权作品的核心。一部作品出现在互联网上——也就是向互联网广大用户提供这部作品——是整个事情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数字时代,发生在这种提供以后的必要的复制行为与向公众提供这一行为本身相比,其单独的经济影响可能是微乎其微,甚至完全为零(即便这种复制比《信息社会指令》所豁免的临时复制行为要实质得多)。”

“因此,也许应该考虑让提供作品这一行为优先于并具有向公众提供作品权方面的权利许可,并且对于即将发生的复制行为也一样。举例来说,如果将文化作品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这一作品,那么覆盖提供作品这一行为的许可则可被理解为含蓄地涵盖之前已经发生的将作品数字化所必需的复制行为,以及下载该作品必然产生的副本。”

欧盟委员会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公布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来变革欧盟版权法律,改善跨境许可流程。英国版权法草案目前正在接受国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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