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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
浏览次数:88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
知识产权
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
知识产权
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
知识产权
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
知识产权
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首都
经济
发展,加强对
知识产权
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
知识产权
工作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
制度是国家授予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
法律
制度。
知识产权
制度是市场
经济
的产物,是知识
经济
的基础制度,其核心是促进、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创新。我国将要加入世贸组织,
知识产权
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首都
经济
以
高新技术
产业为核心,以知识
经济
为发展方向。充分发挥首都智力和创新资源优势是首都
经济
实现战略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清当前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努力开创本市
知识产权
工作新局面。
二、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把
知识产权
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一)加强
知识产权
保护与管理,是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
、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
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形成面向世界、辐射全国的首都
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群。密切跟踪重点技术创新领域和关键
高新技术
产业的发展,集中力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
的重大
高新技术
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要引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
知识产权
管理制度,将研究、制定和实施
知识产权
战略作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把
知识产权
工作纳入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
(二)
知识产权
工作要作为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知识产权
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要作为考核各单位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也要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时,要充分利用
知识产权
信息资源进行检索及分析论证,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重复引进。研究、设计、创作、开发取得成果后,要及时申请
知识产权
保护,并及时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前,应及时注册商标。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时要向定牌商索取商标证明并签定许可合同,避免造成侵权纠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织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应依法确认著作归属权。使用中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与著作权人签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保证作品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四)在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
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
知识产权
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要确定商标归属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有外贸出口权的企业要及时在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
(五)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管理所拥有的技术秘密。要与技术人员就发明创造的成果归属、职务发明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条款。凡在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的技术创新
(一)有关部门要将拥有
知识产权
的数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
高新技术
企业、
高新技术
骨干企业、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以及
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认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
(二)企业注册登记时,以商标、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适当放宽。重大专利技术、驰名或著名商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
知识产权
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
高新技术
企业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
知识产权
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
知识产权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
知识产权
状况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
知识产权
信息分析。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完整准确的
知识产权
报告。
(四)市有关部门要将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向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的项目或产品倾斜,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业化。
(五)
高新技术
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
项目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仪器的费用,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并经财税部门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摊入成本所形成固定资产应单独进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高新技术
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国有企业报经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准,其他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对符合首都
经济
发展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在申请国内外专利时,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补贴;对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经考察论证可给予专利技术实施资金;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资料库;建立版权鉴定机构,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国内自主版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著作权;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举报假冒、侵权、盗版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积极实施“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大力发展
知识产权
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创办专利孵化器和
知识产权
交易市场,吸引自主
知识产权
拥有人进入孵化器创业发展。大力发展各种
知识产权
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其按照市场
经济
原则开展业务代理、市场调研、咨询评估、行业自律、信息交流和政策研究等业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八)科学技术进步奖要强化
高新技术
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
知识产权
和
经济
社会效益。发明专利的授权可作为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和评选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条件。发明专利授权情况应列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获奖内容的一项,并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之一。
(九)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
知识产权
,可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
知识产权
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
知识产权
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不申请相关
知识产权
,完成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取得
知识产权
。
专利权拥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使用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的应当在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的,也可以用不低于专利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经单位许可采用适当方法实施的,利益分配的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取得核心技术的
知识产权
,不断发展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的
高新技术
,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
知识产权
密集、创新能力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知识产权
示范基地。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组织和个人申请、转让和保护
知识产权
,优先使用
知识产权
发展和保护资金。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适当突破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
(一)市
知识产权
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要认真贯彻有关
法律
、
法规
,严格查处各种
知识产权
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
知识产权
纠纷,大力整顿
经济
秩序,严厉打击各种侵犯
知识产权
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
知识产权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做好科技园区、大型展览会、技术和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场等重点地区
知识产权
保护的社会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版权、工商、公安、海关、文化等部门以及
北京
反盗版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政府机关要模范遵守
知识产权
法律
制度,使用正版软件,推进软件正版化进程。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上下结合、条专块统、协作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
知识产权
市、区(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形成业务精、效率高、覆盖广的专业行政执法体系。建立
知识产权
举报中心和
知识产权
信息系统,提供面向国内外的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加强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以及与公安、技术质量监督、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合力。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
(三)
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
知识产权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引导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规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规范发展。
(四)海关要依法及时受理
知识产权
保护申请,加强现场布置查控,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对侵权货物、物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做好业务统计和信息通报。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审理
知识产权
案件,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加强司法保护创造必要条件。
五、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
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
(一)坚持把宣传培训放在当前
知识产权
工作的首位。本市各级领导和
知识产权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对
知识产权
工作的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对经营管理和科技人员进行
知识产权
法律
知识教育。各级文化、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知识产权
主管部门,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
知识产权
基础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
知识产权
意识。
(二)本市各级行政学院(校)及各部门的培训机构要将
知识产权
培训纳入日常教学内容。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将
知识产权
培训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展
知识产权
教育,有条件的要开设
知识产权
课程。
(三)加强
知识产权
领域的对外宣传和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科学方法,宣传本市
知识产权
保护政策,展示首都
知识产权
保护的良好形象。
六、进一步加强对
知识产权
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知识产权
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知识产权
的
法律
、
法规
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
知识产权
管理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面推动本市
知识产权
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
知识产权
管理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认真履行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
知识产权
工作的职能。要不断优化专职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真正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和工作落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
知识产权
管理机构,要大力加强
知识产权
管理和保护工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条件。
(三)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
知识产权
工作纳入目标任务,统一安排、管理和考核。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任务,逐步解决
知识产权
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各级政府要把
知识产权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逐步增加
知识产权
工作经费,努力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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