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春暖暖 > 查看日志
查看日志:影视演员的角色形象可获肖像权保护
浏览次数:1172

  

  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中,对“肖像权”进行了扩大解释,认为影视演员的角色形象如果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影视演员的肖像权得到保护。

  1987年版的电视剧《西游记》中,由章金莱(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的形象深入人心,但近日,有网络公司将“孙悟空”的形象用在了其网络游戏中,“孙悟空”扮演者章金莱以肖像权及名誉权侵权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其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赔偿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章金莱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判决驳回章金莱的诉讼请求。章金莱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3624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05303号判决。判决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法律认可来自个人投资和努力演绎出的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上的价值,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仅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之利益。这样不仅会降低回报,挫伤权利人积极投入和努力创造的动力,最终还会影响广大公众从中受益。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权予以保护,是防止对人格权实施商品化侵权的前提。章金莱所扮演的孙悟空,与章金莱的五官特征、轮廓、面部表情密不可分,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和可识别性,属于肖像权保护的射程。

  虽然在肖像权保护范围界定方面,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有所不同,但是,二审法院还是认为蓝港公司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扮演的孙悟空形象有较大的区别,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因此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


短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角色形象是否可以作为饰演者肖像权进行保护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意见不同: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但二审法院采用了扩大的解释,认为角色形象能反映出饰演者体貌特征并有可识别性时,可以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这也是我国法院首次在诉讼中,对于角色形象与自然人肖像的关系问题作出明确。

  二审法院虽然表示角色形象可以作为肖像要求肖像权保护,但同时也附加了相应的条件。这也侧面说明角色形象与个人的肖像毕竟不是一个概念。而对于角色形象这一客观事物,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规定。

  国外立法有些在先的经验可供参考。比如美国形象权法律就规定自然人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或财产权益可以得到保护,只要某一要素可以指示特定的自然人,该要素就属于形象权的客体。影视演员的角色形象可以指示特定的演员,因此可以通过形象权加以保护。如果被告未经许可而使用了形象权人身份的某些方面,并且有可能损害该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就会被判定侵权。在保护期上,比照版权法中的保护期,为形象权人有生之年加50年。

 

关于发表博客的说明
博客作为您个人发表学术观点的平台,请您发言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责任自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