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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顾则徐:强势的渎职侵权检察是减少冤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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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学习宣传检察官张飚的先进事迹。为此,新京报记者专访了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记者询问当时办错案子的人有没有被追究责任,齐奇院长说:“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记者提到的案件,就是2013年3月26日改判无罪、轰动中国的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

  就所询问的问题而言,记者是采访错了对象。齐奇院长的回答则是不准确的。为什么说记者采访错了对象呢?因为案件的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虽然由法院作出,但对冤案如何形成和制造的查处则并非法院,而应是检察院,因此,记者应该采访的是相关的检察机构。齐奇院长的回答为什么不准确呢?因为齐奇院长只能就法院系统的冤案责任人问题进行回答,并没有权力以全称的方式涵盖公、检程序进行回答,且其回答在法律上并不能站住脚跟,因为即使不是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导致冤案,相关责任人并非就不能构成渎职侵权类犯罪。

  一个有着两名被告人的案件而形成曾经判决为死刑、无期徒刑之严重后果的冤案,竟然没有一个相关责任人被追究渎职侵权类罪行,不按照严格执法的高标准,即使就低了说,也是说过不去的,无论如何总应该有个责任人到张高平、张辉叔侄曾经站过的刑事法庭上去站一下才行。当然,清末平反浙江“杨乃武、小白菜案”,让大批官员充军的做法也不当,那也不是真的讲法律,但在形式上,多少总还得要“意思”一下才勉强算有个规矩。渎职侵权类犯罪并非决定于责任人是否具有故意冤枉人的动机,而是重在考察行为和后果,“叔侄强奸案”的两名被告人特征(办案人员无渎职侵权行为难以完成两名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链)和后果,意味着某个环节或多个环节存在着渎职侵权行为并能够构成犯罪,除非侦查渎职侵权罪者缺乏能力。

  不过,今天很难对“叔侄强奸案”的平反查处提出较高要求,因为冤假错案多了去,罕有在冤假错案平反同时将责任人作为渎职侵权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判刑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张高平、张辉叔侄是幸运的,因为死刑并没有被终审执行,而是改判为了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然后在服刑期间遇到了好检察官张飚,张飚启动了令他们得以重新宣判为无罪的程序。检察官张飚在系统内应该得到宣传,但就检察体系来说,张飚属于监所检察系统,并不代表整个检察体系,更不代表整个司法体系。

  这些年中国有一个“死磕律师”现象,那些勇敢、坚毅的律师为中国司法增添了华彩。但是,这种华彩也可以说是多余的,因为“死磕律师”现象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当中,而刑事案件中的“死磕”环节又主要集中在刑讯逼供之类渎职侵权情节上,其中多数本来根本不需要律师到法庭上“死磕”,而是理应由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律师只需要将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查处结果呈上法庭即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是检察体系主要的自侦系统之一,但是,长期以来针对司法、执法人员的检察难以顺利启动,从而,司法、执法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失去强力约束,一些勇敢、坚毅的律师不得不到法庭上“死磕”,使得法庭成为从伤残后果争执渎职侵权行为的场所,然而,没有侦查,绝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又怎能在法庭争执清楚呢?

  当“死磕律师”现象归于消失,“叔侄强奸案”之类冤案罕见,就法律体系的互相制约机制来说,就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已经具有了应有的威慑力。每个司法、执法人员能够时时意识到自己头顶悬有渎职侵权检察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不是只想到党纪政纪,那就是行为中规中矩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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