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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法院判决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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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相同侵权判定阶段,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刘某某20071024日起拥有名称为遮阳篷的可调臂座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6 20108937.1)。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遮阳篷的可调臂座,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固定座,所述可调臂座还设有连接遮阳篷的连接座及其转动轴,所述固定座上设有轴向定位的螺杆,螺杆上设有与其配合的螺母,所述连接座设有与螺母配合的孔或槽。

  2011420,刘某某将涉案专利转让给原告白桦林(临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白桦林公司)。

  20111128,宁波海关根据白桦林公司的申请,将浙江美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美佳公司)申报出口的含有涉嫌侵害白桦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遮阳篷予以扣留。

  刘某某、白桦林公司认为美佳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诉至宁波中院,请求判令美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美佳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权人曾在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中,将专利的孔或槽限定为能起到支承螺母和为螺母提供水平位移的导向空间两个作用,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孔或槽仅起到轴承作用。根据专利权人所作的限制性解释,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之一刘某某曾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对权利要求1第(6)项技术特征中的孔或槽限定为能起到支承螺母和为螺母提供水平位移的导向空间两个作用,即将仅能实现支承螺母作用的孔或槽明确排除在涉案专利权保护之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孔或槽与螺母是紧密结合的,仅起到支承螺母的作用,没有为螺母提供水平位移空间,故被控侵权产品的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同时,本案侵权诉讼中也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将其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建国、白桦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29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短评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在于,相同侵权判定阶段,能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在审查或者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曾经做出了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修改或意见陈述,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都不得反悔。

  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贯彻了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方式——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不以原告的等同侵权主张为条件,而应当是独立于等同原则并与之平等的另一种权利要求解释原则,针对原告关于被告构成相同侵权的主张,人民法院通过审查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原告对其专利所作的限制性陈述,禁止原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把曾经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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