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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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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9]16号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
知识产权
战略”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决定实施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贯彻落实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
的主导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根据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要求,结合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实施
知识产权
战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国民
经济
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抉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实施
知识产权
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当前正在向实体
经济
蔓延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加突显了加强
知识产权
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我国
经济
社会文化自身发展需求和知识
经济
发展迅速及
经济
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角度,深刻领会
知识产权
战略是我国主动运用
知识产权
制度促进
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国家战略;要从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深刻领会实施
知识产权
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转变
经济
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要从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四个方面,深刻领会实施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2.贯彻实施好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形势和明确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抓住机遇、迎难而上,积极主动、开拓进取,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分步骤,确保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战略措施的顺利实施,使人民法院在实施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进程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
的主导作用,切实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
3.大力加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
的主导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
知识产权
保护的实际情况,《纲要》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
的主导作用”纳入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重点。这是对我国司法在
知识产权
保护中职能作用的基本定位,也是从全局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我国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工作提出的殷切期望和全新要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必须增强发挥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
主导作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保障和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基本目标,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
知识产权
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
知识产权
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
知识产权
司法环境;必须大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
知识产权
相关诉讼制度,大力完善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制度;必须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符合
知识产权
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优化
知识产权
审判资源配置,整体提升
知识产权
审判队伍素质,大幅度提升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能力。
4.充分发挥各项
知识产权
审判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各种
知识产权
的司法保护。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不断提高
知识产权
审判质量和效率,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及时裁判并得到有效执行,增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切实体现法院司法定分止争的终局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创新权益,实现
知识产权
领域的公平正义。充分运用
刑事
、
民事
和行政三种审判职能,大力发挥
知识产权
审判整体效能,对各种
知识产权
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各类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综合运用各种
刑事
制裁措施,充分发挥
刑事
审判惩治和预防
知识产权
犯罪的功能;依法调整涉及各种
知识产权
的
民事
法律
关系,合理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积极采取
民事
救济措施,充分发挥
民事
审判解决各种
知识产权
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保护的职能。
5.综合运用
知识产权
司法救济手段,不断增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
法律
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
知识产权
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通过判决赔偿
经济
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通过终审判决和诉前或诉中临时措施裁定等,对权利人予以现实的和临时的司法救济;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
民事
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特别是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及时明晰
知识产权
法律
适用标准,有效发挥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
的导向作用。根据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中的
法律
适用需求,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时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为确保
法律
正确适用和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
及时提供操作性规范依据。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司法保护服务
经济
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明确司法政策,加强司法指导,积极引导
经济
社会文化发展。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
知识产权
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
法律
适用标准中的作用,减少裁量过程中的随意性。依法受理并妥善裁决各种复杂疑难和新类型
知识产权
纠纷,及时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指引,规范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强化
知识产权
裁判的说理性,充分公开裁判文书,实现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导向作用,促使当事人息诉止争,引导案外人自行解决类似矛盾纠纷。
7.努力加强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和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
知识产权
保护的整体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
知识产权
刑事
司法程序中的配合,依法受理和裁判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切实加大
刑事
保护力度。加强与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加强与
知识产权
、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
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扩大我国
知识产权
保护的影响力。
三、依法审理好各类
知识产权
案件,切实加大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力度
8.统筹兼顾各种重大关系,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专项任务在人民法院系统的贯彻落实,实现
知识产权
审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处理好执行
法律
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坚持宪法和
法律
至上,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司
法规
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司法,维护
法律
权威;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
法律
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处理好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和尊重私权保护规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
知识产权
制度目标;又要合理界定
知识产权
的界限,服从
法律
为保护公共利益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确保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维护公共秩序。三是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
经济
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状况,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
法律
适用技术,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
经济
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既能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又能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四是处理好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的关系,既要加大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大力降低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防止
知识产权
滥用,依法审查和支持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垄断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滥诉反赔之诉,规制滥用
知识产权
和诉讼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9.加强专利权司法保护,保障技术创新权益,促进自主创新。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依法保护专利权,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
知识产权
政策,确定合理的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好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
知识产权
司法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对
经济
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不断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妥善处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和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10.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形成自主品牌。通过商标案件的审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
经济
的发展。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严格适用侵权
法律
责任,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正确把握商标权的
法律
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准确认定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误导性后果。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
法律
定位,坚持事实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等司法原则,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强化有关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妥善处理商标权保护与特定产业发展的关系,既注重保护商标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好涉及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特殊标志等案件。
11.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平衡处理创作者、传播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的著作权案件审判,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文化市场。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尺度,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有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运用,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证据规则,有效保障著作权。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相关服务外包产业成长。
12.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保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择业自由,保障商业信息安全与人才合理流动。依法制裁窃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益,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注意保护被控侵权人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正当权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13.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强化农业
知识产权
保护,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加大对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准确掌握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标准,以繁殖材料承载的性状特征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侵权行为方式。依法判定
民事
责任,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育种者免责、农民免责等权利限制,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本着既要及时制止侵权和防止侵权物再扩散,又要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慎重适用销毁侵权物的
民事
责任。针对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季节性特点,注意运用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14.加强特定领域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有效保护特种资源,维护我国特色优势。根据现有
法律
规则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历史和现实,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保护提供者、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正当权益,合理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对传统医药和传统工艺的保护,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发展,推动传统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弘扬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
经济
优势。依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时予以司法救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5.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审理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受理涉及企业名称(商号)、商业外观、计算机网络域名等新类型
知识产权
案件,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导公众,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积极受理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
民事
纠纷,按照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予以裁决。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和适用条件,既要与时俱进,对市场上新出现的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又要严格依法,对于
法律
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对于既不存在商业秘密、又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竞业限制的竞争领域,不能简单地以利用或损害特定竞争优势为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6.积极开展反垄断审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民事
诉讼法和反垄断
法规
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的
民事
诉讼。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审理好涉及滥用
知识产权
的垄断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垄断案件,制止垄断行为,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
经济
结构调整,维护国家
经济
运行健康有序。加强反垄断审判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明确司法原则、裁判标准和操作程序。
17.妥善处理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智力成果创造运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严格合同解除条件,依法制裁违约行为。依法合理掌握权属纠纷诉讼时效,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既要有利于激发研发创作人创新积极性,又要有利于促进成果的转化实施。本着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和减少交易成本的精神,依法界定在
知识产权
委托或合作创造、转让、许可、质押等环节形成的
法律
关系和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
知识产权
化、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积极受理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
,妥善处理
知识产权
代理
合同纠纷
。
18.认真审查
知识产权
诉前临时措施申请,及时慎重裁定,有效制止侵权。发挥诉前临时措施的及时救济功能,确保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注意积极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原则上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在专利案件尤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要审慎决定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对于当事人起诉时或诉讼中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要迅速审查并及时裁定和执行。对于证据保全申请,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及时作出裁定。
19.强化对
知识产权
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复审,依法审查授权条件,统一和完善授权审查标准。在事实认定和
法律
适用上对专利和商标等
知识产权
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既要给予行政主管机关对专业技术事实评判的适当尊重,又要对相关的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独立审查判断,切实依法全面履行司法复审的基本职责。加强与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协调与业务交流,促进审理和审查标准的统一与完善,提高相关案件的执法水平。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依法确认权利的有效性,保障权利维护和利益实现的时效性。
20.加强
知识产权
行政司法保护,依法监督行政行为,支持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各类
知识产权
行政案件,在合法性审查中既要保护
知识产权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
知识产权
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促进
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并予以强制执行。
21.加大
知识产权
刑事
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制裁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行为,充分体现惩罚和震慑犯罪功能。依法受理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并及时作出裁判,切实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
经济
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
知识产权
保护专项行动,遏制假冒盗版现象。统一和规范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案件适用刑罚的条件和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
刑事
政策。依法审理侵犯
知识产权
的
刑事
自诉案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
刑事
自诉权利。
22.加强
知识产权
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维护
知识产权
司法公正。既要充分维护正确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又要让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确保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统一裁定再审的标准,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作为上级法院和本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以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作为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标准。通过及时、规范的听证程序和耐心细致的审查说服工作,尽可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尽可能降低多次申诉的比率。努力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经审查申请书、答辩意见等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可以迳行裁定。
23.加大
知识产权
案件执行力度,保障裁判权益及时实现,树立司法保护权威。健全
知识产权
案件强制执行机制,充分运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完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等措施,保证
知识产权
案件的切实执行,强化对诉前临时措施裁定的及时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除支持权利人依法追究其
民事
责任以外,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
刑事
责任。
24.依法开展
涉外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保障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和提升我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优化
经济
发展外部环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
知识产权
纠纷,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
经济
安全。注意从个案中发现
知识产权
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通过司法建议和裁判说明等形式,对行政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为行业和产业提供行为预警,提高企业应对
知识产权
纠纷的能力,延伸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效果。
四、完善
知识产权
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25.积极探索符合
知识产权
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按照《纲要》要求,研究设置统一受理
知识产权
民事
、行政和
刑事
案件的专门
知识产权
审判庭,尽快统一专利和商标等
知识产权
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优化
知识产权
审判资源配置,实现
知识产权
司法的统一高效。认真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开展的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
知识产权
民事
、行政和
刑事
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
知识产权
民事
法官参与
知识产权
刑事
、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解决试点和探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统一协调和工作指导,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26.探索建立
知识产权
上诉法院。按照《纲要》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根据完善
知识产权
案件上诉机制的要求,深入研究建立
知识产权
上诉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有关改革路径和模式,努力实现
知识产权
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简化司法救济程序,提高裁判效率,保证司法统一。
27.推动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以简化救济程序为目标,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积极推动相关
法律
规定的修订。
28.健全
知识产权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和“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求,加大
知识产权
案件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和
刑事
自诉案件中的调解以及在
知识产权
行政案件中的协调,加强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积极支持调解和仲裁机构以及
知识产权
援助中心等发挥处理
知识产权
纠纷的作用,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商、参与调解的作用,扩大邀请协助调解的案件范围,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和解撤诉率。
29.加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提高全社会
知识产权
意识,推进
知识产权
文化建设。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
知识产权
审判中的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努力做到“4·26”世界
知识产权
日司法保护宣传常态化。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
知识产权
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定期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等代表性人士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社会影响。
30.扩大
知识产权
对外司法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
知识产权
交流与合作,拓展交流深度,加大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了解。既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开展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又要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吸收国外有益司法经验。
五、加强
知识产权
司法解释工作,完善
知识产权
诉讼制度
31.及时制定
知识产权
司法解释。按照《纲要》要求,增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和及时性,针对审判实践存在的比较普遍和突出的
法律
适用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并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
知识产权
诉讼制度。强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参与作用,共同为完善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制度提供智力支持。近期发布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关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和反垄断
民事
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
32.建立健全
知识产权
相关诉讼制度。按照《纲要》要求,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针对
知识产权
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在专利等技术性案件审判中积极探索开展技术调查的有效方式和具体做法。完善
知识产权
诉前临时措施制度,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明确
知识产权
代理人的诉讼执业资质问题,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关
律师
代理制度。
33.调整完善
知识产权
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又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和
经济
社会发展对
知识产权
审判新需求的原则,统筹规划
知识产权
审判管辖体制。继续坚持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数量;适度集中垄断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特殊类型
知识产权
案件的管辖权;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和
知识产权
合同等一般
知识产权
案件的基层法院;经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具有一般
知识产权
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同一上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般
知识产权
案件。
六、加强
知识产权
审判队伍建设,提高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能力
34.进一步健全
知识产权
审判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担负的
知识产权
审判职责和任务的客观需要,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精神,加强
知识产权
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配置。在中级以上法院和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
知识产权
审判庭,暂不具备独立设庭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建立或指定专门负责审理
知识产权
案件的合议庭。
35.大力充实
知识产权
审判队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整和充实
知识产权
法官队伍,提高
知识产权
法官队伍素质,强化审判和执行能力。注意从精通
法律
、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
知识产权
法官,有效缓解案件持续增长与专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保持
知识产权
法官队伍的基本稳定,完善
知识产权
审判人才的专业结构,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
知识产权
案件,尽可能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专业法官负责审理,重点培养一批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型、专家型
知识产权
法官。充分考虑
知识产权
审判和
知识产权
法官培养的规律,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积极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
知识产权
专业部门的人员和业务交流,鼓励东中西部法院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和人才交流。加大
知识产权
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及时更新培训大纲,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重点加大对中、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法院
知识产权
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
36.高度重视
知识产权
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
知识产权
审判人员的政治纪律和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体审判人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严格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和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每一位审判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规范司法行为,严惩违规行为,确保
知识产权
司法的公正和廉洁。积极发掘并大力宣传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人物、好事迹,树立人民法院和
知识产权
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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