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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盖璞公司的“GAP”商标成功跨越类别的“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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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结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跨类别认定了商品类似,制止了商标的恶意注册。

  盖璞(国际商标)公司(GAP (ITM) INC.)(以下简称“盖璞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服装公司之一,创建于美国加州,旗下“GAP”品牌是知名的大众休闲服装品牌。19918月,盖璞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GAP”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9927月获准注册,核准商品为第25类衬衫、T-恤衫、裤、茄克、腰带、帽、游泳衣、短袜、围巾、领带、手套等以及第18类背包、手包、大手提包、行李袋、骑车用背包等。

  1999419日,深圳市沙湾樟树布新恒利眼镜制品加工场在第9类申请注册第1444548号“GAP”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为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眼镜玻璃等,后转让给新恒利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利公司”)。

  20009月,盖璞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未予支持。200210月,盖璞公司提出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然未予支持。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以及服务的方式和对象均不同,故而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盖璞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提审本案。

  盖璞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茄克、背包等商品具有特定联系,具有相同的消费者和销售渠道,使用相同品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发生错误性认识。考虑到“GAP”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指定商品的密切关联性,以及新恒利公司使用被异议商标中的恶意,对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及一、二审判决,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331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盖璞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GAP”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从新恒利公司宣称自己来源于美国,并标榜自己与“GAP”服装相同的特点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新恒利公司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具有攀附“GAP”品牌的主观意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太阳镜、眼镜框”等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主要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划分为不同的大类,但是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尤其对于时尚类品牌而言,公司经营同一品牌的服装和眼镜等配饰是普遍现象。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搭车的意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分别使用在眼镜和服装等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短评

  本案与我司代理的LVMH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案((2012)高行终字第962号行政判决书)均是通过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不同类别的商品为类似商品,进而适用《商标法》二十八条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相比LVMH一案,本案在灵活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上走的更远,商标受让人在实际使用中的攀附意图也成为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LVMH”商标作为“LOUIS VUITTON MOËT HENNESSY”的缩写,显著性和独创性很强。而本案涉案商标“GAP”是一个现有英文单词,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虽承认眼镜具有一定装饰作用,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新恒利公司使用宣传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出自恶意。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新恒利公司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宣称品牌来源于美国等攀附“GAP”品牌的行为作为案件裁决的重要事实予以考量,认为新恒利公司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具有攀附“GAP”品牌的主观意图,被异议商标在眼镜上的使用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进而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表明,面对各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坚定了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决心和司法导向。商标所有人和后续受让人在申请及实际使用中攀附知名名牌的恶意,均可能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20133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将本案作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用以指导日后的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要大力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注意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不予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抢注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依法撤销,以净化市场环境、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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