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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南都主编回应文章 南都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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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主编回应文章

南都主编回应文章,据悉,之前文章和姚笛的公司向南都出钱要买照片,南都没有同意。是不是文章因此觉得是媒体在整他呢?其实,媒体只是尽本分罢了。文章回应陪玩到底,又将其痞气暴露无遗。

3月31日晚,文章在微博中称:“我陪你!我贱命一条,陪你们到底!”随后,南都娱乐周刊总编辑陈朝华回应称:“文章先生,既然艾特我了,就以个人名义说几句。第一,作为出品人,我郑重地说,我们只是进行新闻报道,呈现事实,我们一直很敬业,不是在玩;第二,你承认事实,知错并道歉,我欣赏这种认错的勇气,祝你能处理好自己的情感。第三,不明白你发此微博用意何在?”

南都侵权了吗

新闻机构的主要活动是传播新闻。新闻传播活动直接关系到宪法规定的许多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出版等自由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等,都与新闻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自由与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新闻机构。

批评、评论是一种用以对抗新闻侵犯名誉权主张的免责理由。新闻机构针对某个事件或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者将他人的此种意见或者看法发表,也就是在进行批评或者评论时,如果所发表的评论并不完全正确,或者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言辞,会对被批评者的名誉带来一定的损害,但是,基于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新闻机构可以要求免除侵权责任。

当新闻机构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新闻机构可以其消息有权威来源并非自己捏造为由要求免责。权威消息来源是对侵害名誉权尤其是因诽谤而侵害名誉权的一种重要抗辩理由。

公众人物是一个与非公众人物相对的概念,简单地讲,就是一些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的人物。公众人物比非公众人物对社会有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因此,社会对他们的了解和监督也就要多一些。属于非公众人物的许多隐私事项,对公众人物则不再是隐私。因此,新闻机构在受到公众人物的侵害隐私权、肖像权等指控时,可以原告是公众人物为由予以抗辩。

发生新闻侵权事件之后,在确定新闻机构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下,应当适当对新闻机构进行豁免,这样既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又能保障新闻传播所体现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批评、建议等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

南都报道是围绕公众兴趣来报道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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