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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最高法院提出对知识产权案件要提高审理效率、加大审理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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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明确提出了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实质性解决纠纷,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等要求,旨在提高审理效率和加快审理力度。

  2013321日至22日,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心工作是,突出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奚副院长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当前要着重抓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竞争的保护。并特别指出:

  要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积极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举证妨碍制度等,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可以根据情况推定权利人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诉请成立;

  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深度,注重促进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于特定知识产权是否无效、应否注册或者撤销等能够作出实体性判断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表述,为相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提供明确指引;

  正确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积极合理采取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要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凡是符合证据保全或者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短评

  最高院在本次会议上表达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非常积极。为加快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最高院特别及三项具体的要求,值得关注:

  “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主要是针对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推定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数额诉请成立,这有利于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快案件审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实质性解决纠纷”,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对于特定知识产权是否无效、应否注册或者撤销等问题能够做出实体性判断,而不仅仅撤销行政机关的裁定,令其重新作出裁定。这意味着,法院的判决对于其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起到更大的作用,司法审查的结果可以更大限度地得到贯彻。

  案件审理的灵魂是证据,“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对于证据取得和固定也是有益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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