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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商标局首次受理律所递交的商标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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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是其业务范围的显著变化,对商标权利的全面保护有积极作用。

  20121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以工商标字〔2012192号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范围及备案、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25条,自201311日起施行。328日,商标局受理了首件由律所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使《办法》从立法层面正式着陆到实践层面。

  根据《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但是,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将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商标局账户。商标规费预付款余额不足的,由商标局或者商评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不得与非法律服务机构、非商标代理组织合作办理。

  截至目前,经商标局审核共有7846家律师事务所符合备案要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也在其中。


短评

  随着中国商标战略的纵深推进,企业越来越需要,也越来越有意识地对自身的商标进行战略性的管理。赋予律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权限,使律所的服务涵盖从商标申请到诉讼全部业务的代理权限,对于企业的商标保护,以及国家的商标战略的实施,都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讲,增加了新的业务领域后,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提高办理新业务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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