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而引起纠纷的案件,法院区分域名使用情况,分别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处理。域名注册人和网站备案人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其拥有的“ZIPPO”品牌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标志。在中国,之宝公司注册了ZIPPO系列商标,其中包括:(1)第347274号“ZI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打火石,有效期自1989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2)第3091639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吸烟用),有效期自200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
2012年,之宝公司发现域名为“www.zippolight.com.cn”的网站在未经之宝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各类标有“Zippo”标识的打火机商品。经查询,域名“www.zippolight.com.cn”由第一被告郑赵炳于2006年9月13日注册,其网站备案人为第二被告林显华。在查询“www.zippolight.com.cn”域名注册情况的过程中,之宝公司发现第一被告郑赵炳除注册域名“www.zippolight.com.cn”之外,还分别注册了“www.zippolight.cn”、 “www.zippolight.net”和“www.zippolight.net.cn”等域名,但并未使用。之宝公司以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郑赵炳、林显华注册“www.zippolight.com.cn”域名及通过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为侵犯了之宝公司注册商标“ZIPPO”、“”、“ZipLight”的商标专用权,郑赵炳、林显华应对其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二、郑赵炳注册www.zippolight.cn、 www.zippolight.net和www.zippolight.net.cn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应认定被告具有恶意。鉴于郑赵炳注册的上述三域名未实际使用,不构成对之宝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但构成对之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此,该院作出(2012)浙温知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注销域名并赔偿损失。
万慧达代理之宝公司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短评
本案是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有二:
第一,对于涉嫌侵权的域名,区分是否“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分别按照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别处理;
第二,在商标侵权中,当域名注册人和网站备案人出现不一致时,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人和网站备案人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