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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马爱农著作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表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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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抄袭译著《绿山墙的安妮》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绿山墙的安妮》是侵犯马爱农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

  二审法院判定,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与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绝大部分文字完全一致,仅有极少部分的人名、地名及其他个别字句不同。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出版发行时间在前,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属于侵害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作品。本案中综合考虑涉案翻译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马爱农的知名度、中国妇女出版社的过错程度、中国妇女出版社的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涉案翻译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等因素……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参考国家相关稿酬规定,在上述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翻一倍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马爱农对此判决结果表示失望,她说:“作为一名译者和外国文学编辑,翻译作品遭遇抄袭、剽窃,在我的工作中经常碰到。我之所以鼓足勇气打这个官司,一是想通过这件事,为涤荡出版界的不良风气起到一点点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是有人民文学出版社(同时也是译本《绿山墙的安妮》的版权所有者)举全社之力支持我的维权行为。然而,令人大失所望也愤愤不平的是,两审判决都仅判处被告赔偿3万元。这样的判罚力度,如此低廉的侵权成本,势必变相鼓励违法侵权者们继续作案,并更加有恃无恐。”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辗转联系到中国妇女出版社总编室相关负责人,她表示中国妇女出版社会服从法院判决,尽快按判决要求赔偿原告与缴纳诉讼费。通过这次事件,社里也会在相关工作上严格把关,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马爱农代理人、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对记者表示,对此判决有些不理解。他认为,按法律规定,图书作品可以按国家有关文字作品稿酬标准的2至5倍计算赔偿数额。目前国家有关翻译作品稿酬标准是每千字20至80元,而且这是执行1999年的标准,明显偏低。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剽窃程度高达97%,侵权情节恶劣,因此原告要求按国家有关翻译作品稿酬标准的上限每千字80元乘以5倍来计算赔偿数额。但是,一审、二审判决被告赔偿损失2.5万元,均是以人文社与马爱农约定稿酬标准每千字60元的2倍作出裁决的,并且依据的是妇女版字数19万字计算,未按人文版24万字计算。

  人民文学出版社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人文社决定起诉到二审宣判,前后历经8个月,且人文社为举证付出了巨大努力,由人文社校对科专业校对人员逐字逐句对两个译本进行比对,得出两书字句相同之处的比例为97%。接下来,除按判决确定的事实向中国妇女出版社主张权利外,人文社还计划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合作,组织出版界和法律界专家对马爱农维权案、毕飞宇《推拿》维权案等进行专题研讨,呼吁社会各界重视作家、翻译家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出版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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