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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爱马仕商标及商号在异议复审中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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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中的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对应关系是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关键。此外,权利人的商号亦得到保护。

  爱马仕(Hermès)是国际著名的奢侈品品牌,有170多年历史,现有箱包、丝巾、领带、服装等十七类产品系列。Hermès总店位于巴黎,分店遍布世界各地。爱马仕品牌的所有人是爱马仕国际。

  在中国,爱马仕国际拥有第2021326号商标“愛馬仕”(引证商标一,1996年申请,2003年注册)、第2020629号商标“爱马仕”(引证商标二,1997年申请,2003年注册),两商标均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以及第76079号(引证商标三,1983年注册)和第248937号(引证商标四,1986年注册)HERMES及图商标,后两件商标分别使用在第25类的袜子、围巾、手套和衣服上。

  苏州市圣易马服饰有限公司2004122日在第25类“帽子、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服装、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雨衣”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393856号“乔治爱玛仕”商标。20089月,爱马仕国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认为异议人部分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在“帽子、鞋、服装”商品上与异议人的“爱马仕”商标注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这些商品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爱马仕国际不服,2011422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理由是自己的“爱马仕”以及“HERMES及图”系列商标在“手提包、箱包”等商品上是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亦构成对其在先商号权的损害。爱马仕国际提交了大量“爱马仕”和“HERMES及图”商标在中国宣传、使用及知名度的证据,和侵权、被保护的记录。

  2013225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04833号异议复审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雨衣)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但是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爱马仕国际的证据证明,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HERMES”英文商标已与“爱马仕”中文商标建立了对应关系。依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会把引证商标三、四中的HERMES”作为主要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由“乔治”和“爱玛仕”组成,“爱玛仕”与引证商标三、四对应的中文“爱马仕”在字形、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认为双方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法》第28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评委还认定,爱马仕国际的证据可以证明“爱马仕”作为其商号在服饰、腕表、手袋、丝巾等经营项目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31规定。

  万慧达代理爱马仕国际参与了本案。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四

被异议商标

 

短评

  本案中,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上,商评委用了间接比较的方式。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但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引证商标三、四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似;引证商标三、四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形成了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连接点”,通过这个连接点,商评委认定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

  更值得关注的是,商评委在已认可被异议商标与爱马仕国际商标近似的情况下,还支持了爱马仕国际关于商号权的主张,认可了其商号“爱马仕”的影响力。外国企业的中文商号得到保护,先例不多。这对于爱马仕在华的权利保护,意义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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