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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国务院修改四部行政法规 调整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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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条例的修改,均系针对罚款数额的修改,旨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32号到6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四部条例已于2013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原来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

  在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原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所列侵权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改

  在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将原来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短评

  四部条例修改的共同点是加大处罚力度:一是提高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计算的罚款倍数,将依非法经营额确定的罚款的倍数统一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二是将罚款的最高限额,由5万或10万元提升为20万或25万元。提高罚款金额,固然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但这种作用毕竟有限,打击侵权,仍然有赖于整个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健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已达到刑案的追诉标准,应当将案件进行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既要做出和落实罚款决定,又要报批移送,操作时间是否足够,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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