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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126日通过,201311日起开始实施,对如何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网络为平台的各种社会活动日益频繁,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也有了更大的行使空间。但同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因为依托了虚拟的网络,这种类型的纠纷,在表现形式和责任追究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定》于201311日起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规定》共十六条,如下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1、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明确了信息网络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指出,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3、明确界定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规定》第三条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应当 认定为前述的“提供”行为。

  4、区分情形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是《规定》的核心内容。《规定》对网络提供商行为的控制和确定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注意了“尺度”,坚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中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的基本原则,在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时,既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又避免使其过重地承担责任。

  《规定》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自行或以与他人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行为构成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没有实施提供行为,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网络用户的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规定》规定了两种,其一是教唆侵权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其二是帮助侵权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此外,《规定》对于各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


短评

  《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在科技、经济发展的新环境下,更好地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利。《规定》在遵循《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及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特别考虑了这种与高科技密切相关的权利在行使和保护上的特点,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了划分、对各类侵权行为规定了认定标准,为调整各种新出现的行为和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尽量兼顾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科技的发展使互联网络环境日益复杂,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侵权,以及怎样追究责任,仍存争议。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网络技术,这些技术会怎样影响人们的行为,导致怎样的结果,仍无法预料。对于此类存有争议和无法预料的问题,《规定》进行了留白。对于这类行为导致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需要我们继续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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